兴政发〔2016〕5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管单位:
《兴隆台区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兴隆台区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的通知精神及市政府关于《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12】11号),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抓好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全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化工、医药、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6.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9.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工作; 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1.承担全区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3.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4.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区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区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受理、核准、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信息,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4.主管全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和炼油厂、化工厂、采油厂区内部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5.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强制性淘汰。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享制度。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4.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业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
8.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配合有关部门督促中小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
10.负责兴隆台区行政区域内电力安全、电力系统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制定一般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建立一般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12.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电力行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燃煤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13.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发电、供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4.负责全区电力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5.负责全区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电力生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16.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区科学技术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3.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五)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
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3.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4.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较大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较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6.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它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对有关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审批、验收及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实施检查;组织指导全区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7.负责对辖区内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8.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9.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六)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隆台大队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指导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拟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3.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4.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七)区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八)区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区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2.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4.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用。
5.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盘锦市国土资源局兴隆台分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配合区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并实施指导监督。
3.负责执行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4.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5.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指导应急处置。
6.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一)区文化体育局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督促指导歌舞娱乐、新闻出版、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
3、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相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5.负责文化市场和文化系统、体育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二)区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事故的措施。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4.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督导检查。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辖区内市政公用行业依法审批的在建项目施工工程(含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燃气工程的监管,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初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城镇燃气行为;负责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检查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3.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制定城镇燃气等行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4.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城镇燃气等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5.负责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四)区环保(交通)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全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4.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受理公路工程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5.负责区级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6.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运输服务业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8.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9.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依法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通过资格考核认定。
10.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1.负责全区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五)区卫生计生局
1.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上报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方法措施,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要害部门及消防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4.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六)区农村经济局
1.依法负责全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工作。
2.指导全区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监督农村沼气、秸秆气化站燃气工程项目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全区林苇业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区林苇业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苇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涉苇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5.负责所属单位的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和芦苇收割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6.负责全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较大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7.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8.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9.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防汛工作。
10.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11.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
12.负责全区草原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草原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13.指导监督全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负责全区兽医实验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14.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七)区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1.负责河道及堤防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挖泥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挖泥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安全的行为。
2.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八)区服务业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大型商场(不含零散销售的集贸市场)、汽车4S店、家政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上述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三星级以上酒店、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旅游景区、旅行社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各企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配合有关部门对上述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九)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确保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款要求。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5.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工作(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的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察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除外)。
6.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7.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8.负责对单体药店药械和个体诊所药械进行日常监管。
9.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十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1.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
3.受理、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4.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十二)盘锦市规划局兴隆台区分局
1.负责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等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
2.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十三)区民政局
1.负责指导全区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十四)区农机局
1.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芦苇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芦苇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以及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2.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章。
3.负责对各类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以及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试、考核,核发驾驶证(操作证)和年度审验等工作。
4.负责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5.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十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负责对广告牌(板)的设置和审批;承担因监管不力导致城区广告牌(板)倒塌、脱落等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2.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开发区等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督促所属行业和管辖范围办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2.经常组织本行业和所辖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纠正各种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督促所属行业和所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的 “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把住安全生产条件。
4.负责行业内和所辖范围内的各类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及事故处理预案的制定和督促实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处置预案的要求,指挥抢险及伤员的救护工作,处理事故善后,确保社会稳定。
5.承担因对上述事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6.开发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7. 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上述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中如有未尽事宜,请各单位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的通知精神及区编办规定的各部门行政权责范围,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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