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16〕22号 关于公布兴隆台区区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二、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三、除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已明确取消指定的承担中介服务事项的事业单位要抓紧转企改制;企业单位要立即与主管部门脱钩;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四、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本着“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报区政府批准,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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