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16〕31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网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网格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管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网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5日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升城市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优化政府管理服务资源配置,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网格管理,是指按照住户数量、楼宇、街道边界等标准,将城市社区划分成若干单元网格,每单元网格设置网格员。网格员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和制度,对主动巡查发现或者接受市民投诉的网格内社会服务及城市管理事项,及时自行处置,或者通过网格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网格管理中心,立案后派送责任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并由网格员现场核查处置结果,并反馈结案的政府社会服务管理模式。社会服务事项是指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会等公共服务。
城市管理事项包括部件和事件。部件是指井盖、消火栓、道路指示牌、垃圾箱等与城市运行和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设备;事件是指非法占道堆物、毁绿占绿、破坏受保护历史建筑、非法客运、无证掘路、餐饮油烟污染等影响公共管理秩序或市容环境的行为和状态。
网格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区政府建立的网格管理指挥调度平台,以及网格员、各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单位用于上报、处置案件的信息终端联网组成的系统。
第三条(原则)
城区网格管理遵循“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快速处置、有效监督”原则。
第四条(责任部门和单位)
区政府设立区网格管理指挥调度中心(简称“区网格中心”),负责推进实施全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分派或协调处置各级网格分中心上报的案件,对街道、社区网格中心工作以及本级责任职能部门处置案件情况进行督办、考核等。
街道网格管理服务分中心(简称“街道分中心”),负责辖区内网格员的招聘、考评和管理工作,分派或协调处置网格员上报的案件。
社区(村)负责本网格力量调配、将本社区不能解决的案件上报街道分中心,管理和督促网格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区内各职能部门:住建、市政、综合执法、环卫、市场监管等五个单位实行包片负责制,单位领导及科室工作人员对应到街道、社区、网格中去,保证每个网格中都有职能部门包片负责;经信、环保、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农经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网格案件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人员和经费保障)
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承担网格管理各项工作,原则上不再增加人员编制。
相关责任部门因承担网格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部门经费保障。
第二章 工作标准与信息系统建设
第六条(入格事项管理)
网格管理事项包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管理、平安建设、消防安全、矛盾纠纷调处、特殊人群管理、来区人员服务管理、计划生育服务、重点保障对象服务管理等领域内可以通过巡查发现的城市部件、事件。
对适宜采用网格化开展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逐步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七条(工作标准和制度的制定)
各级网格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制定网格员职责、信息安全制度、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工作标准、考核评价制度和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工作标准应当明确单元网格的划分方法、纳入城市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具体类别、名称及其说明、责任分工、案件分派规则、处置要求、处置流程、处置时限等内容。
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应当明确系统功能与性能、运行环境、编码体系和基础数据管理、数据共享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信息系统建设)
区网格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国家、盘锦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建立全区网格管理指挥调度平台。
区网格管理指挥调度平台用于案件受理、分派以及处置,跟踪、督办案件处理,对处理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作为工作考核及评价依据。
区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本部门、本单位的网格管理处置信息终端,用于接收案件的分派信息和反馈处置情况。
区网格管理中心应当对上述信息系统各环节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本区网格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预留接口,逐步与其他管理领域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信息系统维护)
区网格管理中心应当制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明确维护要求、维护方式等内容。网格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全区统一的要求。
第三章 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条 (网格划定)
各个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内地理空间分布,将社区划分为若干网格,网格不应跨辖区划分,一般以马路中线为界。每个网格至少配备1名网格员,并将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报区网格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巡查、发现和立案)
街道办事处要列出网格员巡查清单,网格员对所负责网格进行日常现场巡查,排查问题隐患,并做好基本信息登记。巡查中发现的服务管理问题,能自行处置的,应当及时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通过手持终端,进行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予以立案报社区(村)网格中心,社区(村)自身不能解决的应上报。
区网格管理中心应设置全区统一的电话服务热线和网络平台、微信平台接受市民对服务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整合本区热线电话,如市长热线1234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12315、食品药品举报热线12311等,对相关服务热线转送的市民投诉、举报案件,符合条件的进行立案。
第十二条(案件分派和一次回弹制度)
各级网格中心应当根据网格管理工作标准,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分派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日常接收分派的案件信息。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收到分派案件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可以反馈一次意见至同级网格中心;经网格中心认定后将案件发回原单位处置的,该单位不得推诿或者再将案件移交其他单位处置。
第十三条(案件处置和反馈)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接收分派的案件信息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置工作,并将案件处置结果通过网格管理指挥调度平台反馈至网格员;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置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分派案件的网格化服务中心并说明理由。
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网格员通过网格管理指挥调度平台传送的照片、录像等信息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四条(联合执法)
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置的案件,区、街道网格中心可以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争议案件的处置和托底制度)
对案件处置分工存在争议的,区网格管理中心应当负责案件处置的协调;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受指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不得推诿或者再将案件移交其他单位处置。
第十六条(核查和结案)
网格员收到案件处置结果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案件处置结果符合处置要求的,向分派案件的网格中心建议结案;不符合处置要求的,向分派案件的网格中心建议监督该案件重新处置。
第十七条(案件督办)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案件处置工作,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由分派案件的网格中心报告本级政府进行督办。
第十八条(案件信息管理)
各级网格管理服务中心、网格员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巡查、立案、分派、处置、核查、结案、督办等信息如实录入网格管理信息系统,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和泄露。
各级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统计分析网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案件信息,指导本行政管辖区域提高社会服务、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评价)
区网格管理中心应当对本级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案件处置工作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本级政府。
街道网格分中心应当对本辖区内网格员工作表现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并将结果通报至社区(村)。网格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统计数据是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评价结果运用)
(一)区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依据;
(二)网格员薪酬标准、奖励、辞退的依据;
(三)其他相关绩效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阻挠网格管理行为的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恐吓、威胁或者伤害网格员的;
(二)破坏、抢夺网格员的工作装备、交通工具的;
(三)阻挠网格员正常履行巡查、发现职责的其他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网格员的违规处理)
网格员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网格员工作规范和实务操作流程,致使部件或者事件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区、街城市网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区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网格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网格员进行巡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予以立案的;
(三)案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怠于履行特殊案件的上报或者处置协调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全域网格化)
本区尚未纳入网格化管理的外围街道及相关区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专业网格管理平台,并接入网格管理指挥调度平台。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区网格管理指挥调度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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