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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河道内垃圾清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706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河道内垃圾清理

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公安分局

现将《兴隆台区河道内垃圾清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6日 


兴隆台区河道内垃圾清理专项活动

实施方案

 

为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水生态环境治理的要求,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落实中央领导和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立即开展河道内垃圾清理专项活动的紧急通知》(辽水办明电201613号)精神,根据我市河道内垃圾清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内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青海省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和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的调研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为引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集中力量清理河道内积存垃圾,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打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宜居生态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的原则。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落实推进河道内垃圾清理专项活动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基础,明确河道内垃圾清理责任主体。

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宣传部、农经局、辽保局、公安、住建、环保、街道、油地办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责任明晰、执法联动和监管到位的监管体系。此次专项活动要实现八个结合;即河道专项治理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相结合,河道专项治理与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建设相结合,河道专项治理与全国海绵城市试点工作相结合,河道专项治理与宜居乡村建设相结合,河道专项治理与生态河道建设及湿地环境管理相结合,河道专项治理与防汛抗旱工作相结合,河道专项治理与巩固辽河凌河综合治理成果相结合,河道专项治理与油田油区环境整治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长效河道管理监督制度和奖惩机制,建立油田与地方环境综合治理联运机制,建立城镇与农村建设一体化发展机制,通过专项活动,全面彻底清理河道内积存垃圾,惩治河道内乱搭、乱建、乱排、乱倒的违法行为,达到辖区河流水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杂物,河道行水畅通,进而提升兴隆台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打造健康河道,还兴隆台区人民群众一个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宜居环境。

四、清理范围、内容及标准

 (一)清理范围:全区河流、水库、坑塘、干、支渠及村屯的边沟及氧化塘。

 (二)清理内容:违建(看护房)、生活垃圾堆、工业垃圾堆、建筑垃圾堆和农业生产、养殖废弃物及油田油区生产固体废物,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有碍景观的障碍物。

 (三)清理标准:

1、河岸干净、整洁:达到河岸、岸坡无垃圾杂物、死树枯枝、病死动物,河道内水闸、码头等附属建筑物周边无乱搭、乱堆放。

2、河面水清、水净:达到水面无漂浮物、无病死动物。

3、河道无障碍:达到河道内无非法渔网、无影响行洪安全、影响环境卫生的障碍物。

五、清理行动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5日至4月7日)

  一是立即组建兴隆台区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拉网式排查辖区内河道垃圾分布情况;三是落实区域垃圾清理责任人、清理任务;四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和通告发放工作,提高全区人民保护河道安全及环境的责任感;五是建立常态化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二)集中清理阶段(4月8日至4月23)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部门制定的《河道内垃圾清理行动实施方案》和河道清理标准要求,一是采取包片、包段治理方式,集中清理辖区河道内各类积存垃圾,并对河道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取缔沿河设置的不规范垃圾堆放点,河道两岸增设垃圾中转站和垃圾箱;三是依法查处向河道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四是落实河道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实现河面无障碍、河岸无垃圾的河道环境。

(三)考核验收阶段(4月24日至4月30日)

 一是自查自评阶段(4月24日至4月25日),对辖区内的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组织自查自评,在自评合格后,向区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二是区检查验收阶段(4月26日至4月27日),区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检查验收申请。三是市验收阶段(4月28日至4月29日),市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和验收。四是省厅检查验收阶段(4月30),省水利厅基层服务组对我市河道垃圾清理工作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做好辖区内的河道垃圾清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主体。建立纵向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责权一体的网络保障机制。区政府领导为本辖区河长,是辖区河道内垃圾清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道垃圾清理任务的组织、协调、督查和验收,制定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一级段长,负责具体安排、检查、督促辖区河道垃圾清理具体实施工作;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二级段长,负责辖区内河道垃圾清理具体实施工作。同时河道管理员和村水管理员以包河段的形式,落实责任区河道垃圾清理专项活动的监督、指导、服务工作。

 (三)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横向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在区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与执法,扎实推进我区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1、各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责任分工要求,集中实施清理本辖区河道内积存垃圾,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垃圾处置行为,完善监管机制,确保清理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2、区辽河保护局:负责牵头专项清理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河道内垃圾的清理、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负责信息汇总与上报。

3、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保障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5、区环保局:负责对河流监测断面及企业排污口水质进行监测,动态排查分析河流水质污染原因,做好应急处置。

6、油地办:负责协调油田油区做好垃圾清理的检查、督查工作。

(四)实行“日报告、周例会”制度。各相关部门必须在每日下午4时前将本辖区、本部门负责的当日河道垃圾清理动态加盖单位公章(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区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日下午5时前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相关科室。每周区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项治理工作调度例会,通报专项清理工作情况,部署下步工作任务,共同研究解决专项清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络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以及全区人民对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各方合力推进的氛围。

(六)强化督导检查。区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各部门河道垃圾清理工作、新倾倒垃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如发现垃圾清理不彻底、不及时或有新垃圾的现象,将对相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严格验收与奖惩。区河道内垃圾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河道垃圾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年度评估和考核,对清理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的,未按标准实施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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