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16〕35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兴隆台区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兴隆台区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盘医改办字[2013]2号)文件精神,2016年我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为统领,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在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加强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保证基本药物合理使用,规范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推动全区基本药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使广大社区居民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方便、价廉、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实施范围、启动时间和工作目标
全区2家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工街道金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于2016年8月31日零时起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建立并完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容
(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各机构应按照核定的诊疗范围和服务能力,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合理确定配备使用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比在70%以上。
(二)规范药品购销管理
各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省集中采购,不得自行采购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单独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各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储藏、保管工作,建立药品购销记录和明细账目。
(三)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辽宁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零差率销售药品。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四)完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多渠道补偿政策
为了建立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号)及省物价局等四厅局《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1〕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盘卫字〔2015〕3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完善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到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就诊患者的身份,由区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工作量进行补偿。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上述4项发生3项即为一个一般诊疗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为10元/人次,由区政府财政资金补偿8元,个人负担2元,最高补偿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25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城镇职工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就诊正常收取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
3、财政补助。主要来源途径为上级财政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根据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的监管及绩效考核。建立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机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机构的服务行为、诊疗人次、均次费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群众获得实惠、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济运行、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医疗费用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掌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六)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积极推进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科学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对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落实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的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推进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部门协作,整体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和计划,落实政府投入;卫计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组织上报采购及配送信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制定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推进工作;医改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职责,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广泛宣传,积极动员。要高度重视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基本药物知识,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提高群众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医生合理用药和医疗服务水平。
(四)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区卫计局要加大管理力度,支持和引导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发展后劲。对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药械供应、绩效考核、卫生信息等五个方面的统一管理。同时,要探索多种形式的管理新模式,丰富管理内涵。重点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管和药品购销一体化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执行不走样,使群众从医改中真正得到实惠。
加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区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每季度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基层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零差价销售工作进行考核,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中发现基层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擅自加价,没有按照相关政策采购基本药物或者变相套取一般诊疗费等违规现象,将停止资金补偿并收回已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一般诊疗费报区卫计局,区卫计局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一般诊疗费拨付给基层卫生机构。信息报送从2016年9月1日起,在每月6日前各非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数据上报区卫计局基层卫生股。联系电话:0427-2818976。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