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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辽宁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8 浏览次数:6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对各市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市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对各县(市)区的具体考核办法。
第三条 省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
市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各地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情况;编制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情况。
第七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完备情况;国家和省政府补助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资金筹措和使用及产权界定等情况。
  第八条 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额度、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的住房保障资金的额度和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提取情况。
第九条 组织机构与窗口服务情况
1.设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3.设立对外服务的办事窗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住房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内容明确、标识醒目。
4.管理人员态度耐心热情,用语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
第十条 实施程序管理情况
1.依法受理低收入家庭住房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答复。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实施相应保障;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2.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予以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及信箱等。
3.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基础信息与数据管理情况
1.建立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2.依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3.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达到管理方式的科学、规范、高效、透明。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为达标,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考核成绩优秀且全面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对未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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