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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11号

发布时间:2016-11-30 浏览次数:624

为做好我市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

    廉租住房分配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为我市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廉租住房分配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先无房后有房、先低保户后低保边缘户的原则。

    (三)民政供养的孤老家庭,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家庭和孤儿,不安置廉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分配方式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分配指标落实到户。

    (二)分配楼号采取公开摇号方式,首先由保障对象抽取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摇号,确定分配楼号。

    (三)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家庭,不实行摇号,可优先照顾安排楼号,并予以公示。

    四、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人口或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为准。

    (二)下列住房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1.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3年的自用住房;

    4.已购买待入住的商品房;

    5.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住房。

    五、廉租住房分配操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通过所在社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组织社区入户走访调查核实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社区填写《盘锦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初审。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

    2.《盘锦市城市居民低保金领取证》或《盘锦市城镇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盖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及有关证明);

    4.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盖章);

    5.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退回。对材料齐备的,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经调查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填写《盘锦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完成初审并签字盖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三)复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在街道、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报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审批。

    (四)审批

    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档案。

    (五)对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分配。

    (六)廉租住房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兴隆台房地产管理处和双台子房地产管理处分别负责所在区内廉租住房维修养护和租金收缴管理;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

    (三)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无房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有房户,对其中按无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对其中按原有住房面积计算的部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标准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不得装修。

    (五)承租人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方取消其承租资格,限期1个月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租赁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每年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承租廉租住房资格,限期退出。

    1.承租家庭已被取消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资格的;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6.擅自对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7.故意损坏承租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违反市政府其它有关规定的。

    本方案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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