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加快推进棚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大力推进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盘锦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全区棚改工作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改造、先建后拆、集中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实际的棚户区改造机制,把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土地资源整合、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落实目标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强力组织推进我区棚改工作。
二、总体目标
(一)工作任务:2016年计划改造陈屯(三期)地块,共计1170户,计划总投资49900万元。
陈屯(三期)地块南至东跃街、北至渤海火车站、东至石化路、西至文明路。计划改造棚户区1170户,腾空土地面积928980㎡,计划投资49900万元。
(二)改造方式。坚持以“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采取“政府与动迁居民签署协议、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团购、开发企业让利、动迁居民自主购买”的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2016年,计划货币化安置棚改居民468户,政府购置市场存量房源安置棚改居民702户。
三、时间安排
1.2016年2月29日前
(1)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各棚改地块进行初步的摸底调查,测算征收成本。责任部门:新工街道办事处、兴海街道办事处、兴盛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研究制定兴隆台区2016年棚改实施方案。责任部门: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16年3月31日前
(1)做好棚户区违章建筑的摸底调查工作,制定2016年棚改区域内拆违工作计划。责任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2)提供棚改征收地块现状图及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兴隆台规划分局。
3.2016年4月30日前
(1)以全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依据,出台《兴隆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责任部门: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与国开行和农发行对接,争取棚改贷款。责任部门:区土地储备中心、区金融办;
(3)争取国家棚改配套设施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2016年5月31日前
(1)启动棚改地块的拆除违建程序。责任部门:区综合执法局;
(2)可研报告通过相关银行评审,做好发放贷款前期准备工作。责任部门:区金融办、盘锦同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0日前
(1)启动棚改地块的房屋征收工作。责任部门: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完成棚改购置市场存量房源的公开招投标工作。责任部门:区住建局、盘锦同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30日前
完成棚改地块的回迁安置工作。责任部门: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区政府是棚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棚改工作。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服从领导、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日常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处理棚改和保障房建设中的各类问题,确保改造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区纪检监察局负责棚改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区委宣传部负责棚改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进展、典型事例等宣传工作;
区城建环保局负责购置市场存量房源的公开招投标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棚改项目的审核、报批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棚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等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棚改项目的整体规划编制,制定动迁区域的红线图及规划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棚改项目的土地核查,并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供腾空土地的相关信息及土地规划用途等工作;
区土储中心负责收集拆迁和回迁建设等数据资料,报送可研编制机构,对整理的地块进行收储等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与国开行和农发行沟通贷款等工作;
区房屋征收办负责制定棚改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如期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同时为规划、土储等部门提供各项目的征收及回迁数据等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棚改地块的民建监察和违章建筑拆除等工作;
兴海街道、兴盛街道、新工街道要积极支持参与棚改工作,主动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土地征用及回迁安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棚改工作顺利进行。
五、有关要求
1、形成工作合力。棚改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配合,保证有效衔接,坚持问题导向,运用倒逼机制,确保棚改工作顺利实施。
2、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棚改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创造公平、公正的改造环境,为推进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加强督查力度,对工作不落实、进度跟不上、回迁不及时、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的单位进行问责。对在棚改及回迁楼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