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盘兴市监)处字〔2017〕5号
当事人: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兴路103号 邮编:12401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43973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金莲 性别:女
违法事实:
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在盘锦市京辰恒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茵雪”牌水貂亮泽活力发膜为10瓶,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8日购走6瓶抽样检验,2016年11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SHCPCH161006290-2)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经查,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以每瓶10.80元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共计售出10瓶,取得销售收入合计108.00元。当事人销售“茵雪”牌水貂亮泽活力发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HCPCH161006290-2)1份。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
2.罚款432.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辽河支行(账户:盘锦市兴隆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6860201040001227;地址:石油大街中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本局对你本次受到的行政处罚,将通过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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