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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2017-01-24 浏览次数:642

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盘兴市监处字20174

 

当事人孙永利

地址(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12401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2111036030145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永利         性别:         

违法事实:

现查明,孙永利经营的盘锦市兴隆台区美联日用化妆品超市2016年7月20日在沈阳市沈河区博创化妆品商行购进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邂逅香水沐浴露”,这种沐浴露有两种香型,一共购进了20瓶,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9日购走6瓶抽样检验,2016年11月7日检验报告回报,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 SHCPCH161006290-21)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化妆品。经查,盘锦市兴隆台区美联日用化妆品超市抽样检验的“邂逅香水沐浴露”进了10瓶,每瓶购进价格11.80元,以每瓶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截至2016年11月7日盘锦兴隆台玫瑰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共计售出10瓶取得销售收入合计220.00当事人销售“茵雪水貂亮泽活力发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13日向你送达了(盘兴市监)稽罚告2017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放弃陈述申辩复议。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件》及“邂逅香水沐浴露”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SHCPCH161006290-21)1份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

    2.罚款6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辽河支行(账户:盘锦市兴隆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6860201040001227;地址:石油大街中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本局对你本次受到的行政处罚,将通过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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