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16〕53号关于缴纳供热保证金的通知
关于缴纳供热保证金的通知
各供热企业: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为保障我区供暖质量和热用户的权益,现要求各供热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供热保证金缴纳到兴隆台区财政账户中。
各供热企业缴费额按照市住建委下发的盘住建发《盘锦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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