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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2017-02-20 浏览次数:763

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盘兴市监处字20177

 

当事人:任亮(系任亮中医诊所经营者)

地址(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编:12401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4211103551970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亮         性别:           

违法事实:

    任亮中医诊所于2014年6月17日在辽宁鸿程药业有限公司以32.00元的价格购进“苍术”500克,于2016年9月25日在辽宁鸿程药业有限公司以17.50元的价格购进“山药”1000克。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8日抽样“苍术”150、“山药”150克进行检验,经盘锦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山药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3;苍术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2)分别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及《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的规定。经查,2016年12月6日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任亮中医诊所现场检查时见“苍术”剩余345克、“山药”剩余150克。经计算及任亮口述,以购进中药饮片的2倍价格出售“苍术”155克、“山药”850克,取得销售收入合计49.59。货值金额共计为:99.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的中药饮片“苍术”、“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盘锦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苍术”、“山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2;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3)各1份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59元。

2、没收其销售剩余的“苍术”345克、“山药”150克。

3罚款297.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辽河支行(账户:盘锦市兴隆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6860201040001227;地址:石油大街中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本局对你本次受到的行政处罚,将通过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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