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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17〕4号 关于印发《关于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举报信息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次数:1661

关于印发《关于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举报信息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关于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举报信息线索奖励办法》业经区委八届十二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7110







   关于群众参与社会治理
提供举报信息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推进兴隆台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切实维护辖区内的社会和谐与安全稳定,充分发动群众(特别是网格员、网格信息员)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举报在兴隆台区域内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生服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等方面有价值的信息线索,不断加强“平安兴隆”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线索提供、举报类别及内容

    发动和鼓励群众重点提供、举报以下四大类信息线索:

    (一)涉及治安、刑事案(事)件的信息线索

    1.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以及其他与涉爆涉恐活动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方面信息线索。

    2.涉及杀人、强奸、抢劫、抢夺等暴力性犯罪,以及涉黑、涉恶、涉毒、经济犯罪等方面信息线索。

    3.涉及邪教传播、非法宗教活动等方面信息线索。

4.涉及卖淫嫖娼、聚众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聚众赌博、严重打架(群殴)以及其他治安隐患等方面信息线索。

(二)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信息线索

    1.为避免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的重要信息线索:

    2.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政交通等方面事件处置提供的有价值信息线索:

    3.因涉法涉诉、政策性强的诉求导致的非法聚集上访(集会)、网上串联集体访,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等方面信息线索。

    (三)涉及民生诉求方面的信息线索

    群众对辖区社会经济建设、“平安兴隆”建设、政府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违法犯罪活动及民生服务等方面信息线索

    第三条 经费管理、信息线索认定等级、奖励标准

    设立兴隆台区社会治理信息线索专项奖励经费,每年由财政预算列支30万元,以上专项经费由综治办负责管理。

(一)等级确认

    信息线索被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派出所采用的,根据其作用、效果进行等级评定,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采取大事大奖、中事中奖、小事小奖原则实施,按四个层次进行确认。

    一级信息线索。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治理中,反映属实,直接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受到的重大威胁,直接破获影响重大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及时防范重大案(事)件发生,发挥重要作用的信息线索。

    二级信息线索。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治理中,反映属实,有效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受到的重大威胁,直接破获影响较重大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及时防范较重大案(事)件发生,发挥较重要作用的信息线索。

    三级信息线索。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治理中,反映属实,有效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受到的较大威胁,直接破获有一定影响的治安、刑事案(事)件,及时防范一般案(事)件发生,发挥作用的信息线索。

四级信息线索。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治理中,提供治安隐患、矛盾纠纷、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政交通、民生服务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直接或间接被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派出所采用。

    (二)奖励标准

    一级信息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不高于5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二级信息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三级信息线索。原则上不低于50元,不高于500元,并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四级信息线索。原则上不低于10元,不高于5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第四条 信息线索提供、举报途径

    群众发现或知悉各类信息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供、举报:

(一)拨打报警电话( 110119)提供、举报。

(二)拨打兴隆台区市民服务热线6522222提供、举报。      (三)通过兴隆台区民声网投诉专栏、信件、邮件、微信公众号留言等提供、举报。

    (四)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辖区街道(派出所)、社区、社区民警提供、举报。

    (五)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提供、举报。

    第五条 信息线索的认定审批、奖励发放程序

    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派出所收到群众提供举报的信息线索后,根据信息线索的价值,按照“属地管理、严格审批、一事一奖”的原则,及时提出评议认定意见,分别按照奖励等级进行认定、审批并及时实施奖励。

    四级信息线索。由社区(含社区民警)收集(含相关部门收集移交的信息线索)、登记,街道综治办初审,区综治办审查、认定,社区存档备案。

    三级信息线索。由相关部门、街道、派出所收集、登记,街道综治办初审,区综治办审查、认定,街道综治办存档备案。

    二级信息线索。由相关部门、街道、派出所收集、登记,街道综治办初审,区综治办审查、认定、存档备案。

一级信息线索。由相关部门、街道、派出所收集、登记,街道综治办初审,区综治办审查、认定,报区综治委主任同意,区综治办存档备案。   

    信息线索等级认定审批后,区综治办每季度进行奖金发放。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在信息线索评定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评定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等行为的。

(五)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派出所应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排它情况

(一)国家公务人员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供、举报的一般信息线索。

    (二)保安、门卫等单位、小区(院落)安保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供、举报的一般信息线索。

    (三)对国家、集体、他人财产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供、举报的一般信息线索。

    (四)与其它相关奖励规定不兼得。

    (五)其他不适合奖励的信息线索。

    具有以上情况之一者,不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兴隆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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