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17〕29号 关于调整兴隆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上管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鉴于原兴隆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区政府决定调整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杨怀林 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刘春有 区政府办主任
张辉堂 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黄 伟 区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
成 员:孙庆宁 教育局副局长
王德生 采购中心主任
周凤芹 收付中心主任
马 超 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李 燕 财政局副局长
李 爽 发改局副局长
崔潇月 经信局副局长
李 权 人社局副局长
孟 云 审计局副局长
祖国付 统计局副局长
安 全 住建局副局长
朱培生 环保局(交通局)副局长
冯朝晖 卫计局副局长
刘小倩 市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 超 公安分局副局长
黄劲松 区法院副院长
张相明 区检察院副院长
周晓东 监察局主任科员
水明珠 振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孙 义 创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樊晓宁 兴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齐 峰 渤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魏长明 兴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义千 兴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庆鑫 惠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 柏 新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辉堂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成立公共节能管理科,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系电话:2812333(7743)。
附件:1.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2.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附件1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
二、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节能降耗工作部署,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三、督促全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并审核、颁布。
四、对全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审议考核评价制度。
五、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及区委、区政府的意见予以表彰。
六、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
附件2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节能的日常工作,经常听取节能工作汇报,对能源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及时解决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传达领导小组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确定、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
三、负责搜集上级以及全区公共机构各方面节能情况,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四、制定全区节能绩效考核标准,监督落实并汇总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督导领导批示的工作完成情况。
五、制定全区节能工作计划、方案及措施等综合文件,做好收文、发文的相关工作,协调上级会议的参会事宜及以领导小组召开的重要会议。
六、负责节能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以及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做好全区各季度各公共机构节能统计表的收集和数字统计工作,并做相应分析。
七、协调督导节能绩效考核、节能宣传、节能统计、节能改造以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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