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7年第三期
一、案件名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四和平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四和平大药房,2015年2月3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L576077546;2016年1月1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辽DB4270263;2016年1月1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片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DB-PJ-15-91,法定代表人:王*。
三、案件来源:2016年10月28日,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四和平大药房销售的“地龙”中药饮片进行抽样检查。于2016年12月2日我局收到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1),报告结果:上述中药饮片总灰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2016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地龙”检验报告送达至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四和平大药房。并由其工作人员签收。为进一步核实,经报分管局长徐志琴批准,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并由稽查大队队长国新指派丁鹏、阚志组成案件调查小组,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拍照等调查方式及手段,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四、违法事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四和平大药房(法定代表人:王*),于2015年8月15日在赤峰市金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100.00元的价格购进中药饮片“地龙”1公斤,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8日抽样150克进行检验,经盘锦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中药饮片“地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1)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的规定。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四和平大药房以0.12元每克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10克,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20元,货值金额120.00元。现剩余中药饮片地龙840克。
五、处罚依据、认定依据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当事人销售总灰分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的中药饮片“地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没收剩余中药饮片地龙840克。
3、罚款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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