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17〕18号 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政办发〔2017〕18号
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上管有关单位,区直各部门:
现将《全面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
全面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盘地税函〔2016〕1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摸清税源底数,全面、真实地掌握全区税源现状,助推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全面清查漏征漏管户,强化税源户籍管理,改进税源管理方式,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提升税源监控能力,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二、清查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税源普查
此次税源普查范围是全区个人纳税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主要工作内容是:
1.普查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照规定填报《税源明细表》,是否明确了两税的纳税人;
2.普查纳税人填报的《税源明细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4.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规定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二)比对核查
此次比对核查范围是全区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主要内容是:
1.核查省局推送的单位纳税人两税税源申报信息和税源登记信息的对比差异。
2.自行核查单位纳税人两税税源申报信息和第三方税源信息的比对差异。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兴隆台区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怀林 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杨 明 副区长
肖 焰 副区长
任智勇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范占海 区地税局局长
康 冰 盘锦市开发区地税局局长
张学斌 区住建局局长
陈苏锦 区国土局局长
纪永胜 区财政局局长
李光辉 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王 超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 刚 兴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国中 兴盛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 凯 振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尹学智 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
邓晓鹏 创新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罡 渤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潘国利 于楼街道办事处主任
佟 音 惠宾街道办事处主任
姚洪军 新工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洪波 曙光街道办事处主任
崔新国 新生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谷玉峰 欢喜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宏奇 平安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花向阳 锦采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贾文辉 高升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任进洪 茨采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闫海滨 沈采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付 迪 友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纪永胜(兼)。
四、责任分工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组织,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税源清查工作,落实好各部门责任。
(一)税务局:负责牵头比对核查全区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情况;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全区个人纳税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情况;
(三)住建局:负责为税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提供税源普查个人经营性房产产权基本信息;
(四)国土局:负责为税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提供纳税人土地使用证权属信息;
(五)公安分局:负责配合税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入户调查工作;
(六)财政局:负责工作协调。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税源清查工作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依法征管、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此次税源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面清查,突出重点
充分发挥各街道的职能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提供涉税信息,对辖区内税源户进行“拉网式”清查,切实做到查深、查细、查透。
六、时间安排
按照清查工作要求,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税源清查工作,准确核查税源情况。对普查工作中发现的漏征漏管、失踪户等问题,国税、地税部门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存在问题。此项工作要求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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