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17〕28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本级财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兴隆台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兴隆台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区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调整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遵守国务院“约法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具体编制区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区直各部门预算草案。根据《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区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向区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七条 区直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按区财政局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等,结合区直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编制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同时编制与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相衔接的区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九条 区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区财政局在区人代会批准区本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直各部门预算;区直各部门在区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区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上级转移支付配套资金,以及由于项目申报、评审等原因未能在年初批复到部门的代编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常务副区长签字同意后下达。代编预算资金原则上要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区财政局全部收回总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下达预拨指标,年末或下一年度清算。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区直各部门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区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三章 预算调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年初预算一经批复,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特别是“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增加预算支出的,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先安排支出,再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追加支出预算。其他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如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等,均属于预算调整范围,需报区政府同意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中追加支出预算要严格按以下程序执行:区直各部门要在追加支出预算限定范围内,向区政府报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的追加支出预算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区财政局按区政府要求对区直各部门的追加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超过20万元的,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经区政府同意的追加支出事项,原则上每年集中两次由区财政局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统一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备费的使用,按《预算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由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区直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对地方的补助政策,认真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积极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争取上级更多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直各部门按规定及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直各部门按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30日内分解下达。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前,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将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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