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7年第四期
一、案件名称:任*(系任亮中医诊所经营者)销售劣药案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任*,男,身份证号:21111219********33;任亮中医诊所负责人,住址:辽宁省大洼县********** ,任亮中医诊所分别于2014年6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3603295232;2014年5月19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210033646。
三、案件来源:
2016年10月28日,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任亮中医诊所销售的两种中药饮片“山药”、“苍术”进行抽样检验。于2016年12月2日检验报告回报(山药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3;苍术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2),报告结果:上述两种中药饮片总灰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及《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的规定。2016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山药、苍术”检验报告送达至任亮中医诊所。并由其工作人员签收。为进一步核实,经报分管局长徐志琴批准,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并由稽查大队队长国新指派丁鹏、阚志组成案件调查小组,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拍照等调查方式及手段,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四、违法事实:
任亮系任亮中医诊所负责人,于2014年6月17日在辽宁鸿程药业有限公司以32.00元的价格购进“苍术”500克,于2016年9月25日在辽宁鸿程药业有限公司以17.50元的价格购进“山药”1000克。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8日抽样“苍术”150、“山药”150克进行检验,经盘锦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中药饮片(山药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3;苍术报告编号:YPJDCY20160352)分别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及《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的规定。2016年12月6日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见“苍术”剩余345克、“山药”剩余150克。经计算及任亮口述,以购进中药饮片的2倍价格出售“苍术”155克、“山药”850克,取得销售收入合计49.59元。货值金额共计为:99.00元。
五、处罚依据、认定依据: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当事人销售总灰分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的中药饮片“苍术”、“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9.59元。
2、没收其销售剩余的“苍术”345克、“山药”150克。
3、罚款2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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