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17〕80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教育系统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政办发〔2017〕80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教育系统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收付中心,全区各学校:
《兴隆台区教育系统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此件可以公开发布)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印发
兴隆台区教育系统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经费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规范教育财务行为,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我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局及全区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
第三条 在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区教育局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各中小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四条 区教育局对中小学校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收支规范、监督到位、方便学校和“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二章 会计集中核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机构设置和岗位配备
区教育局设置教育经费核算机构(以下简称局核算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依法履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的职责;接受区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机构应设置财务负责人、核算会计、现金会计等岗位人员,负责全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等。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局核算机构采用“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办法,对学校的经费收支实施会计核算和监督。学校财务实行报账制,学校应设专职报账员,每月规定时间内(5日至25日)到局核算机构报账。
学校的报账人员原则上应选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的学校财务管理经验,爱岗敬业,热爱财务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担任。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报账员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条 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所有收入,应及时缴入指定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应按规定的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等支出。
第十条 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电教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局核算机构申报,局核算机构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学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等项目应当按照区政府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购进或取得的固定资产应由区财政局资产办批准后入账。工程项目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定期(或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除此外,还应加强对非固定资产财物的管理,设立登记簿,用于登记非固定资产财物的收、发、存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应落实责任人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清理;需要挂账的债权债务限期入账,应收款项及时催办清理,应缴应付款项及时缴存支付,代管款项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
第七章 财务清算
第十五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财务清算,应当由局核算机构负责成立财务清算小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移交时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由两部门监交。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八章 核算程序
第十八条 局核算机构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各类账簿,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十九条 报账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程序
1、各学校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
2、学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
3、报账人员到局核算机构报销。
(二)报账手续
1、局核算机构负责各学校支出的财务审核。每月的5-25日为支出审核报账日,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各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审核入账。
3、每月送审之前,各学校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完备审批手续,按支出归类,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备书说明。
4、各项支出经局核算机构审核并由局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的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经审核后的支出单据由局核算机构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5、每月终了局核算机构应及时对账,做到账目相符。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账。
(四)其他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转账支付。
2、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30日内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财务接受主管部门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区教育局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局会计核算机构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二十六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核算机构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部门保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含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人员监交。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账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账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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