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17〕85号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兴政办发〔2017〕85号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上管单位,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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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0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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