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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7〕10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772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17日 

(此件可以公开发布)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推进法治盘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辽宁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中共盘锦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工作者担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是新时期、新阶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高涉法事务处理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推进“法治盘锦”建设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9月底,在全区普遍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成立法律顾问专家库,对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管理

(一)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聘请省内、市内法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组成我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

(二)基本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并在所从事的法律专业领域或属于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热心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聘任与管理。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遴选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后聘任,聘期为1年。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法律顾问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聘期内有失职行为或有其他情况需要解聘的,报区政府予以解聘。区政府法制办统筹协调法律顾问为区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派出的法律顾问进行统一管理、按需调剂。

四、法律顾问主要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主要职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工作;为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参与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国企改制、企业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法律纠纷;代理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二)权利义务。应邀列席政府和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向聘任单位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受聘法律顾问要忠于事实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代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未经聘任单位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忠于职守,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政府交办的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法律顾问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五、经费管理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统一管理、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顾问工作量支付费用。区法制办根据市直各部门上报的法律顾问实际工作量综合汇总后,统一向区财政局提出预算,由区财政局拨付给区法制办,再由区法制办支付给法律顾问,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法律顾问代理政府及其部门民事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其报酬不占用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将其列入议事日程,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诚信践诺,努力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

(二)精心组织、健全管理。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负责推进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并对法律顾问聘任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合理配置、优势互补。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联系起来,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通过增内力和借外力更好的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四)规范执行、强化考评。区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机制,把考评结果作为选聘、解聘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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