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废止)兴政发〔2017〕37号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计(审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计
(审核)工作的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为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文件精神,保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计工作依法依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项目审计(审核)。由区政府委托审计局采取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审计服务机构,实施项目审核,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局可适当选择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项目全面审计。全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概算及《政府工程项目审批表》,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转审计局(财政局备案)。
一、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由建设单位抽取社会审计服务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建设单位与审计服务机构签定服务合同),经审计信息和政府投资审核中心复核后确定招标控制价。
二、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对“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的项目,审计局采取委托社会审计服务方式实施审核,审计信息和政府投资审核中心对项目进行跟踪复核。
三、采取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以社会审计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为依据。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工程变更超过合同金额10%或增加金额大于10万以上的项目,应当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增加的签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出具《工程签证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暂估价材料、设计未明确材料及其它特殊材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出具《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区审计信息和政府投资审核中心对《工程签证单》、《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五、《兴隆台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及附件《兴隆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兴隆台区政府工程项目审批表
2.工程变更审批表
3.工程签证单
4.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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