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18〕3号 关于完善兴隆台区区街财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兴隆台区区街财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兴隆台区区街财税
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按照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增强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能力,同步推进“一街一所”财税体制改革和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要求,发挥财税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财政分配关系,科学界定街道办事权范围,努力构建科学公平、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区、街财政管理体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
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收分成”的原则,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各街道办事处加快发展经济,重视财税增长,促进全区财政收入整体规模不断扩大。
(二)坚持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
坚持责权一致,明确街道办事处事权和财税收支范围,合理安排街道办事处财力,保证各街道办事处之间的相对均衡,促进权、责、利有机统一,有效发挥街道办事处依法治税的积极作用。
三、适用范围
(一)实施范围
财税分成体制实施范围为8个中心街道办事处,即兴海街道办事处、振兴街道办事处、兴隆街道办事处、创新街道办事处、渤海街道办事处、新工街道办事处、兴盛街道办事处、惠宾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收入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四、基数核定
(一)收入基数核定
2018年以2016年各中心街道办事处收入范围内企业形成区本级财力上浮8%作为收入基数。以后年度收入基数的确定由区财政部门结合我区一般预算公共收入增幅情况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时下达。
(二)支出基数核定
支出基数是各街道办事处工资福利性支出、公务运转性支出以及确保的民生性刚性支出。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经区政府同意、区人大批复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各类项目支出)不作为支出基数。
五、增量财力的分成
街道办事处完成收入基数基础上增收部分形成的增量财力分成比例按1:9分配,即:区级10%,街道90%。如果街道办事处当年不能完成收入基数,短收部分等额扣减下一年度支出基数。街道办事处超收分成所得财力可用于本辖区内各项事业发展。
六、工作要求
财税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改革意识,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财政所,财政所负责协调税务所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并与区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做好业务对接;税务部门要向各街道办事处派驻税务所,税务所负责做好各项税收征管工作。要求中心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新旧体制平稳过渡,做大财政蛋糕。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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