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18〕2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春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上管单位,区直各单位:
现将《兴隆台区春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春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盘锦市交通系统春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做好确保春运期间辖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安全畅通,积极应对并及时妥善处置春运突发事件,结合辖区春运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道路旅客、城市公交行业春运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客流高峰、运力不足、罢运导致旅客大量滞留;遇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冰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公路桥涵、路面塌方阻塞公路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 工作原则
2.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力争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属地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2.3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坚持科学规划、全面防范。
2.4 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建立健全春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制,能够快速反应,妥当处置。
2.5 依法行政,遵守规定
实施春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6 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承担春运应急保障的企业应服从指挥,确保征集、调用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到岗。
3 应急预案
3.1区春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制定春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春运应急保障运输车队,并报上级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2道路客运企业春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交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制定春运应急预案,并报辖区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 组织领导
4.1兴隆台区成立春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肖 焰
副组长:陈文辉 吕 品
成 员:朱培生 丁纯东 吕少章 谭秉彤 唐 超
张国徽 朱卫东 马 亮 谷 远 刘晓楠
裴春良 孙福明 李厚林 田有福 赵玉博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辖区春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下设办公室:区运管所安全股
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制订所春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协调服务、信息汇总等相关工作。
4.2运输企业组织机构及职责
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交企业应设立本单位春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春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及营运车辆的应急管理及防范救援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5 突发事件分级
春运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 突发事件报告
6.1 报告内容
6.1.1 基本情况:春运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或车辆牌号(厂牌型号)、所有人及经营人、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6.1.2 简要经过:春运突发事件简要经过情况;
6.1.3 经济估计:春运突发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6.1.4 原因判断:春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6.1.5 控制情况:春运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处置以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
6.1.6 相关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如车型、车况、核定载客人数、实载旅客人数、经营线路名称等;
6.1.7 报告联系:春运突发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6.2 报告程序及要求
6.2.1 特别重大、重大春运突发事件(Ⅰ、Ⅱ级)
(1)辖区发生春运突发事件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有效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所属企业报告;
(2)春运突发事件车辆所属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将获悉的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区运输管理所(个体业户可直接向区运输管理所报告);
(3)区运输管理所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口头报区交通局及市运输管理处,并尽快了解详情、分析事故初步原因,在15分钟内上报书面情况,同时,跟踪补报突发事件救援进展情况。
6.2.2 较大、一般春运突发事件(Ⅲ、Ⅳ级)
(1)辖区发生春运突发事件后,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所属单位报告;
(2)春运突发事件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将获悉的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区运输管理所(个体业户可直接向区运输管理所报告);
(3)区运输管理所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口头报告区交通局和市运输管理处,并在20分钟内形成书面报告。
7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7.1春运突发事件符合Ⅰ级或Ⅱ级时,由省道路旅客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预案;春运突发事件符合Ⅲ级时,由市春运应急领导小组启动预案;春运突发事件符合Ⅳ级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启动预案。
7.2 应急响应
7.2.1启动预案。一般春运事故(Ⅳ级)发生后,区春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核实和确认,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启动本预案。
7.2.2 现场指挥。区春运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指派的其他成员,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7.2.3 通信联系。区春运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加强与现场救援小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7.2.4 保障措施。区春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抢救人员、抢救设备、设施,确保应急救援有效进行。
7.2.5 协调配合。区春运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派出的救援人员,应服从政府统一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7.3 应急处置
7.3.1 伤员抢救。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快速、果断地组织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突发事件态势,防止突发事件扩大。要协助客运企业运送伤员,必要时可征用途经突发事件现场的道路运输车辆。参加应急救援人员要注意保护现场痕迹物证,保护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品的应必须如实记录并标明位置。
7.3.2 恶劣天气应急处置。因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造成道路状况达不到车辆通行要求,要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采取停运或调整班次等措施。同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深入运输一线,对违反规定继续营运的车辆严厉查处,从重处罚。根据当时实际情况、路况情况,组织滞留客车、旅客或货车疏散。另外,要认真做好旅客服务工作,利用广播等宣传工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7.3.3 罢运应急处置。区春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及时成立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同时将发生事件的单位,时间、地点、事发原因、影响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上报区交通局春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7.3.4 公路桥梁塌方等阻塞通行应急处置。区春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客运企业、客运站、公交企业做好调整线路经由、发车时间、发车班次等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旅客服务工作,利用广播等宣传工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8 事后处置
8.1 事故调查
8.1.1 调查分工
要按规定参加突发事件调查,并按规定对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区运管所应在工作上予以积极配合。
8.1.2 调查要求
突发事件调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要按照突发事件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突发事件单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区运管所对突发事件调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和突发事件隐患要认真督促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9 应急保障
9.1 人员和车辆保障
要建立健全春运应急保障车队,落实道路应急运输车辆和司乘人员,建立健全应急运输管理制度,督促企业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确保应急运输车辆和人员能够统一调配和使用。
9.2 物资保障
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应急救援资金及日常管理经费,及时储备处置春运突发事件所需的医护用品及应急救援物资。
9.3 信息保障
加强对春运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判断和持续检测。加强信息发布制度建设,保证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9.4 维稳保障
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消防、武警等部门做好春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加强道路运输安保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恶化,维护社会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有权指挥、调度下级应急保障人员和车辆。
10 预案演练与修订
10.1 要定期组织开展春运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并适时(或道路运输保障应急行动后)组织参加应急行动保障的人员、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修订应急预案。
11 奖励与责任
11.1 表彰奖励
对应急救援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1.2 责任追究
对应急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 附则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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