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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废止)兴政办发〔2018〕5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土地出让成本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7 浏览次数:938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土地出让成本核算

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土地出让成本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26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土地出让成本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兴隆台区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工作,真实反映土地价值,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出让成本范围

土地出让成本是指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有偿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滩涂围垦成陆地、储备城市建设用地等并进行相应的整理、开发和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土地征收,地上、地下构筑物整理、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规费。土地成本按宗地核算。

二、细化工作职责

(一)区征收办:负责宗地内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工作及相关费用的核算。

(二)区住建局:负责宗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及相关的费用核算。

(三)区油田办:负责宗地内地下管网调查及迁移的费用核算。

(四)区国土分局:负责宗地内农用地及集体土地征收及所涉各项费用的核算。

(五)国资办:负责各部门核算结果的汇总及确认工作。

(六)区财政局:负责成本核算结果台账建立及备案工作。

(七)区审计局负责成本核算监督工作。

三、实施办法

各部门分工协作、协调联动。将本部门核算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汇总至国资办,由国资办将核算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区国土分局负责土地招拍挂前期地价评估工作,估价结果作为土地招拍挂起始价重要参考。

出让须经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在土地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将土地出让成本作为确定土地招拍挂出让起始价参考依据,集体决策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对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部门同意该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由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确认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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