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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文体局(2018)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次数:535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体局

1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2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随机

 

2

影院

电影管理条例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文体局

是否有放映许可证

随机

 

3

印刷厂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并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文体局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的;
 ()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出版物的有关证明的;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随机

 

4

歌舞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文体局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随机

 

5

书店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文体局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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