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环境保护(交通)局(交通部分)(2018)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兴隆台区环保(交通)局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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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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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 ,2013年12月7日修正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兴隆台区环保(交通)局 |
对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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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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