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民宗侨办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及两库
兴隆台区民宗侨办“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方面“双随机”抽查工作,构建阳光执法机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民宗部门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派选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所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兴隆台区民宗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族宗教方面“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以及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
第四条、兴隆台区区民宗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以本级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为基础建立,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第五条、以权责范围内要求检查事项为基础,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结果等均应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兴隆台区民宗局可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对投诉举报多、严重违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安涉危等重点区域的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提出抽查需求,报请市局党组集体决定批准后组织实施定向抽查。
第七条、“双随机”抽查以实地核查为主,辅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八条、对被抽查清真食品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时,同一抽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抽查组应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签字或盖章的,抽查组应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被抽查对象应填写《自查表》,并由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实地核查时,被检查对象不能当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抽查组应当责令其3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对提交材料进行书面核查,必要时可再次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无需实地核查时,可对被检查对象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抽查组要求的合理期间内向抽查组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抽查结束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一)在抽查中未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正常”。
(二)抽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在公示平台中如实载入。
(三)被检查对象在抽查中有下列严重不予配合情节的,在公示平台中记载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1.拒绝、阻扰、妨碍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
2.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3.拒绝接受和阻扰妨碍询问调查;
4.未如实或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证明;
5.存在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抽查组负责将抽查结果录入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区民宗局要加强对被检查对象“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充实并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严格落实工作纪律,不断提高抽查水平。加强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领域的监管,维护全区民族宗教界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区民宗局未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上级民宗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检查对象的随机抽查、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辽宁省清真食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兴隆台区民宗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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