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环境保护(交通)局(环保部分)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及两库
兴隆台区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放宽市场准入严格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2号)、和《关于建立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反外挂看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盘政法办发〔2016〕5号)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结合兴隆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环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强化市场主体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监管效能,激化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坚持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污染源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提升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充分利用相关环境信息数据,逐步建立形成统一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立足污染源分布结构、环境监管执法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探索推进与横向、纵向、跨层级、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三)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日常监管随机抽查,进一步明晰全局各部门执法责任,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有计划”执法,即相对明确兴隆台区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的责任、抽查比例、抽查范围,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全覆盖”执法,即根据兴隆台区环境监察大队责任和网格化管理,将全区所有重点污染源纳入抽查范围,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并确保每年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全面检查。
“规范化”执法,即统一规范兴隆台区环境监察大队的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
二、实施内容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环保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定的实施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放宽市场准入严格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盘政办发〔2015〕102号)、和《关于建立并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反外挂看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盘政法办发〔2016〕5号)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兴隆台区环境监察大队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环境执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排污收费征收、稽查和督察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实施方案。核与辐射方面监管也不适用本方案。
(三)随机抽查主体
兴隆台区环境监察大队是职责范围内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兴隆台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内职责范围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要协助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承担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使违法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四)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随机抽查对象为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抽查基础
环境监察大队要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信息,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污染源日常监管信息至少要涵盖重点污染源,以及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
(六)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随机选派环境执法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统筹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自然生态类除外);积极配合各股室站开展现场执法工作。
(二)规范执法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检查。对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相关执法文书,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
(三)依法处罚
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适用行政拘留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联合抽查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要按照环保部文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兴隆台区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五)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
兴隆台区环境监察大队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科学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兴隆台区环境保护局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加强宣传培训
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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