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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废止)兴政办发〔2018〕11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8 浏览次数:523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海街道办事处,新工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八届八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兴隆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9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

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改革讲话精神,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保护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任务目标和工作范围

(一)主要任务

全面清理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清查核实底数,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登记台账,健全管理制度,促进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具体工作目标

1.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农村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通过依法界定所有权,核实集体所有的“三资”总额,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3.通过建立登记台账,把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及时反映开发利用和处置情况。

4.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行委托代理业务,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对象、工作范围

本方案所限定的资产清查工作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资产清查工作范围是上述工作对象及属于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即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清理登记节点为2017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内容是:

1.清查资产。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2.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资产估价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酌情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3.界定资产所有权。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4.核实资金。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并界定所有权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5.登记产权。是指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占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

6.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完善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防止流失,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

三、操作程序及具体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严格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建库的程序进行。

(一)清理。以第三方服务和村协查为主,全面进行清理工作。每个村成立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7—9人小组,对集体“三资”进行逐笔逐项清理,采取先资金后资产、先账内后账外、先资产后资源、先合同内后合同外的清理方式;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理,要采取GPS加影像抠图等实地勘测的方式(实测数据统一录入管理系统)。在具体实施中,二调耕地部分利用土地确权成果进行清查;林地部分利用林业部门林地数据库进行清查;河流滩涂地及行洪区、淹没区地利用水务部门数据资料进行清查;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等利用国土部门数据进行清查。查明实际数量及权属。在清理过程中,街道要抽调干部和熟悉财务工作人员驻村指导督查。

1.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1)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2)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协议等。

(4)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和经办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5)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等。

(6)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 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2.农业资产清查,包括林木资产等。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护林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清查核实后的各项农业资产,要按规定并区分用途(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重新登记,实行台账管理。

3.长期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实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种类、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4.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1)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与出租(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2)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清查核实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并区分用途(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重新登记,实行台账管理。

5.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清查核实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项目负责人等。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6.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7.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荒地、滩涂等。要充分利用现有确权登记颁证形成的成果,已经完成确权的可以直接登记入账,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

(1)土地清查。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只登记面积、坐落位置、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土地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衔接,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耕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以及未利用地。

(2)森林清查。要与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衔接。

8.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1)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2)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经办人等。

(3)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4)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超支部分的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

9.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1)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2)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筹资标准、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金额、使用时间、结余或超支情况等。

(3)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10.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1)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投资人、来源渠道、投资金额、投资时间等;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查清。

(2)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3)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二)登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按照统一制定的清理核实情况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清理登记以村为单位进行。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三)核实。对已清理登记的集体“三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核实小组进行逐项逐笔清查核实。重点对“三资”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三资”,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四)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三资”,由清理核实小组负责逐笔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里要安排清理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农民群众对“三资”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三资”,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办事处清产核资机构协调处理。

(五)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六)汇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由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分别签字后上报街道办事处集体清产核资机构审核,再经街道办事处核定后,逐级汇总上报。

(七)建库。将清产核资数据分别按村录入农村经济信息管理系统,合同、地籍图、相关证书扫描入库。

四、实施步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从2018年3月1日开始,到2018年8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阶段(3月 1日— 3月31日)。 

1.成立组织机构。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村委会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3.做好宣传发动。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利用会议、广播、公开栏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政策,切实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4.印制资产清查表格及培训教材,开展业务培训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制定计划,组织参加清理的工作人员培训,使工作人员能了解政策,明确方法,掌握程序,把握重点,保证清理工作按时、有序开展。

第二阶段:全面清理阶段(2018年4月1日— 8月31日)。

1.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逐项清理。要认真组织,加强督促,对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村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帮助清理。

2.在清理的基础上,核实“三资”所有权,全面建立管理台账,做到家底清楚、台账健全、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3.界定资产的所有权。

4.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企业、单位的资产占用量及各项资本金。

5.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调整帐目。

6.按统一规定填制清产清查统计报表,并逐级汇总上报。

7.对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8.自查。开展自检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我纠正,自我规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自查结束后,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制资产清查报表,以办事处为单位将各村清产核资报表进行汇总。要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清理结果报送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日—12月31日)。

1.严格检查验收。自查结束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机构组织检查验收。有关部门要在街道办事处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村进行抽查。对自查不彻底,清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补查。

2.处理解决问题。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权属不清、资产不明、账外收支等问题要分别逐个处理解决,形成解决问题的意见后要上报备案。

3.清查工作总结。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总结清产核资工作并写出报告,报送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4.建章立制。要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办法,推行委托代理服务,构建规范有序、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出台“三资”规章制度,落实国家、省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法规政策,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和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安排部署清产核资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清产核资工作,并负责提供确权资料及数据库,指导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要求,扎实推进清产核资工作,建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抽调得力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做好日常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信息。

(二)认真做好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意义,把政策交给群众,统一思想,清除顾虑,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清产核资工作人员的培训,准确把握清产核资的程序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三资”,包括账内外、库内外、村内外进行全面清理,做到不留死角,不重不漏。

(三)加强工作督查和指导。“三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经常深入乡村,加强调研指导,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基层既要积极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清理工作,又要注重稳妥,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损害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清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对工作不到位,清理不彻底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补差补缺,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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