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18〕16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兴隆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盘锦市兴隆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科级),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危险化学品、冶金)除外。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区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 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依法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8.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0.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11.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2.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监督管理全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6.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7.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会务、文秘、政务公开、信访、督察、综合治理、保密、档案和行政事务等工作;
2.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人事、劳动工资及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
4.负责机关党群、工会、妇联等日常工作;
5.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6.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综合性材料;
7.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管股
1.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区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4.负责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5.负责全区隐患排查清单汇总上报工作;
6.负责综合协调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7.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三) 危险化学品管理股
1.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非煤矿山、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2.承担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备案及相关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3.承担和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检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5.负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6.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7.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监督股
1.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冶金、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4.负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5.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6.依法组织、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股
1.承担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3.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实施对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监督检查;
(六)法制股
1.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工作;
2.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承担办理本局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4.负责监督全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
5.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6.负责指导、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
1.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和事故调度信息统计工作;
2.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3.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监管;
4.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承担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
6.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
7.负责全区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安全生产网格管理中心
1.负责安全生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2.主要承担监控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向相关股室进行调度、协调执法处置;
3.接收和办理区网格化指挥中心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任务;
4.指导督导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兴隆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3人,事业编制14人。
五、其他事项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要求,成立盘锦市兴隆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开发区分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开发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化工、医药、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五)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六)组织指导开发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七)组织拟定开发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八)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九)承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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