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18〕21号 关于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文明执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专项执法检查
的通知》的通知
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文明执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并按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文明执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优化盘锦营商法治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辽宁省《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文明执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辽依法办发〔2018〕1号)文件精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文明执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专项执法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1.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执行情况;
2.文明执法服务企业情况;
3.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4.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完善和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情况。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中直、省直机关在我市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及经济区管委会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检查方式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原始工作记录、执法案卷,明查暗访,实地检查,听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
三、检查标准
(一)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
1.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
2.执法着装、仪表、举止、用语有明确要求;
3.检查、询问、取证、听证及行政强制等程序完整;
4.加强重点执法领域现场督查。通过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重点领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通报情况、督促整改。
(二)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制度
1.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裁量权裁量指导标准;
2.凡有公示、提示、说明、示范、告知等作用的,在相应场所应有实物证明;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三)严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
1.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在1月10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检查计划要件齐全;
2.政府法制办审核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并在1月30日前报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文件发布实施(市级计划先于县级发布);
3.经审核、批准的涉企检查计划在政府网站和报纸等本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执法机关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
4.2017年涉及国家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在2018年1月底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5.国家和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涉企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案件均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2.建立严格报备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机关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3.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时在当地报纸和其他主要媒体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4.严把执法资格考试、证件管理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关,落实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制度;
5.法制部门和行政机关要在网站或集中办公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基础信息。
(五)创新、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经验和做法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至5月,各地区、各部门提前做好相关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6月至8月,市检查组赴各地区、各部门检查;
第三阶段:9月至10月,省政府法制办组成检查组赴各市检查;
第四阶段:11月,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检查情况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
联系人: 杨 芳 刘 辉
联系电话:2804799
盘锦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