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废止)兴政办发〔2018〕28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电子政务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电子政务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电子政务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电子政务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隆台区电子政务网络运行使用,明确电子政务网络运维工作职责,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兴隆台区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及其下辖社区(以下简称各单位)电子政务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中心机房及各汇聚点的网络设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的PC机终端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兴隆台区网格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区电子政务网络工作,主要负责管理运行电子政务网络,组织信息安全应急力量,协调处理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电子政务网络运行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落实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运行与维护
第六条 兴隆台区电子政务网络实行统一出口、统一管理,各单位应通过中心机房统一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确需另行开通互联网出口的单位,应经网格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开通。
第七条 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由网格管理中心负责,各单位电子政务网络故障需上报网格中心处理。因工作需要调整网络布线的,报网格管理中统筹处理,相关耗材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办公用计算机的日常安全管理,包括上网行为管理、重建操作系统、系统漏洞检查、系统补丁自动分发等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网络接入无线设备的安全管理,因无线设备接入导致故障和安全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电子政务网络运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主管领导、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员、上网行为规范等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及时申请注销长期不用的IP地址;对于新增电脑需要分配IP地址的,需在上报网格管理中心统一分配设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信息员应定期参加由网格管理中心组织的信息安全培训。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网络使用安全和上网行为教育,提升本单位工作人员网络安全工作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更改网络连接;
(二)移动、迁移网络接入设备和交换设备,未书面上报网格管理中心;
(三)擅自更改网络线路及路由;
(四)私装网络设备;
(五)私自接入其他网络或网络终端;
(六)擅自更改计算机IP地址、网关、DNS等配置信息。
经查实,违规单位负责恢复电子政务网正常状态,并承担相关费用。涉及电子政务数据安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所造成的影响,上报区委、区政府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网格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