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废止)兴政办发〔2018〕31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
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有关要求,有效解决我区企业存在的产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足、污染物超标排放及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确保我区环境质量改善,依照《盘锦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18年11月底前,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摸清底数、确定类别、分类施治,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提高城区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经信、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无组织排放严重、没有治理价值、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三、整治时限及标准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台账(2018年4月底前)
各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对本辖区、本行业“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2018年4月30前,各相关部门要将“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及任务清单报区政府备案。
(二)分类整治,全面完成(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底前)
1.关停取缔类企业。区政府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关停工作,9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2.整合搬迁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辖区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同时,各相关部门要于2018年5月底前责令企业停产,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
3.整治改造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各相关部门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2018年5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并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三)全面总结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
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形成工作报告,在2018年底前报区政府备案。
四、任务分工
(一)区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负责专项活动的推进实施,确保任务目标全面完成,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分类完成整治工作。
(二)区直各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1.区发改局负责对企业内容、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布局规划、属过剩产能的,提请政府坚决淘汰。
2.区经信局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和规定,确定落后产能,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3.区国土分局负责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4.区环保局负责对生产工艺落后、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企业,暂停或吊销排污许可,依法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无缝推进;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5.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市场主体违法事实的法定依据、相关书式证明材料和正式公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对“散乱污”企业的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规行为。
6.区安监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整治合力
区政府成立以肖焰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兴隆台区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领导小组,指导全区专项整治工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各类“散乱污”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整治措施,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
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区政府将结合各相关部门整治进度、群众举报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推进不力的,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的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肃问责,建立长效机制
区政府对不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全区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2019年起,持续巩固行动成果,每年对“散乱污”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永久不可恢复生产为标准。
(四)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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