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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8〕38号 关于转发《关于推行建设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0 浏览次数:1293

关于转发《关于推行建设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行建设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通知(盘农工办发〔2018〕14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0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建设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

按照《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盘政办发〔2016109号)文件精神,从源头上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将推行建设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

二、受托银行

现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盘锦分行及各分支机构代理。

三、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四、实施方式

(一)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到受托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开工后新招农民工要安排专人及时办理。

(二)每月底,施工企业将代发工资款、农民工名单及卡号盖章后提供给受托银行;受托银行营业部于次日(最多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将款项转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三)银行卡由农民工个人保管,凭卡领取。持卡人可在受托银行网点办理存、取款及转账业务。

五、办理程序

(一)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企业向受托银行营业部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以人民银行开户要件为准)。

(二)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

施工企业向受托银行营业部提供农民工名单及有效身份证件。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整改。对未按本通知执行且发生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对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黑名单”发布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加倍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在诚信综合评价中予以通报纳入不良信息记录。

(二)施工企业务必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在建筑工地显眼位置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告栏,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公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档案,同时将每月工资发放名单报辖区内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确保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顺利实施。

(三)即日起,凡未执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且发生拖欠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未尽事宜,施工企业可自行与中国建设银行盘锦分行各分支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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