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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400余条 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12月29日,嘉定公安机关接到市民报警电话,称其接到一家自称为某装饰公司员工的电话,对方在向其推销房屋装潢工程时能准确说出其姓名、手机号、房产地址等个人信息,该市民察觉自身的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于是报警。民警调查发现位于嘉定区的一家装饰公司嘉定分公司内有人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嫌疑,并在搜查后发现该公司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同日,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卿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其主动交代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经查,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卿某某在担任某装饰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邮件两次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多个包含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房屋面积、交易金额或签约时间等信息的文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400余条。

       2018年8月30日,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卿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20日,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检察官说法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区分为高度敏感信息、相对敏感信息及普通个人信息三类,并设定不同的入罪标准,分别为高度敏感信息50条以上,相对敏感信息500条以上,普通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

       本案中,涉案信息包含了姓名、电话号码、房屋地址、房屋面积、交易金额或签约时间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虽然不能够直接体现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但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往往被用于“精准”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而可以被认定为相对敏感的交易信息,且数额远远超过入罪的500条。因此,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非法获取相对敏感的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2400余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检察官提醒,公民除了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护、谨慎提供重要的个人信息外,面对有可能侵犯自己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者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的时候,千万不能轻视之,及时报警以免遭受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不要为了牟私利,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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