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不限于醉酒开车
- 发布日期: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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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只喝酒的司机梅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同车被告人张某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两个月。
自从危险驾驶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逐渐成为深入人心的理念,可是不少人简单地认为危险驾驶等同于醉酒开车,即只有醉驾开车之后才会犯该罪,但是司法实践并非如此。对大众而言,可能不会明白没有开车怎么也会因为危险驾驶被判刑,其实这就是刑法当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那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要各自为整个犯罪后果承担责任。因为涉嫌共犯不开车也会犯危险驾驶罪的也不限于乘车人,有些车辆所有人明知司机醉酒仍将车辆借予其驾驶,这种情况借车人也可能因为属于帮助犯而触刑,也就是说不开车甚至不坐车的人也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还有的单位领导迫使下属超载运客,这样的领导也会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获罪。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不开车也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还有很多,例如聚餐时,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这些行为人基本上是醉酒驾驶员的熟人,他们不仅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还对危险驾驶心存侥幸,甚至认为即便被查到,自己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綦江法院判决的这起案件可以说是一堂生动的警示课,劝阻别人远离醉驾不仅是关心他人,更是对自身的保护,如果积极配合促使驾驶员危险驾驶还直接乘车,无疑是要面对人身危险和法律风险的双重威胁,即便是不直接乘车只要有配合促使危险驾驶行为,也难逃刑罚的制裁。
根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不仅限于醉酒开车,只是醉酒开车是最常见的危险驾驶行为,由于对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存在偏差,不少人稀里糊涂地就犯罪了。这些稀里糊涂就犯危险驾驶罪的人,绝大多数都是认为自己不是醉酒开车或违法驾驶的司机,碍于面子或为了行使权力漠视他人的危险,这种漠视并不能让自己置身事外,反而会惹祸上身为自己的沉默或恣意付出惨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