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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利息的“紧箍咒”

导语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超过法律规定限额部分仍然无效。

借  条

今借到大师兄10万元,

借款期限为两年,

按照年利率50%计算利息。

八戒

2019年4月2日

大师兄,白纸黑字,这下你可放心了吧!

哈哈哈,哈哈哈,你个呆子……

36%,36%,36%……

师傅,这次念的是什么,这么厉害,您快别念了,我受不了……

念你初犯,为师这次先饶过你,现在就给你说道说道这“36%”的缘由!

01

借款:共计96万元……

老方和老杨是朋友。

2013年3月到2014年4月期间,

老方因资金周转不过来,

多次向老杨借款,

约定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

年利率高达60%。

尽管约定的利息很高,

老方自信生意状况可以好转,

还本付息没有问题,

前前后后,

老方从老杨那

累计借款达96万元。

此后,

老方分19次

共向老杨偿还84.4万元。

但每次还款时,

双方并未明确所还部分款项

系借款本金还是利息。

02

对账:还差100万元?

直至2015年3月,

为了对前期债务清偿状况

做个梳理,

双方进行了对账。

结果让老方大吃一惊,

由于利息约定过高,

96万元借款的本息之和

已经高达180多万元,

除去先前已经偿还的84.4万元,

老方尚欠老杨100万元。

尽管老方很不情愿,

怎奈当初5%的月利率

自己也同意。

无奈之下,

老方和老杨还是签订《对账协议》,

载明:

截止2015年3月10日,

老方尚欠老杨借款本金100万元。

03

判决:借款利息过高

《对账协议》签订后,

老方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再也无力对老杨进行清偿。

2018年4月8日,

老杨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老方依照《对照协议》

偿还借款100万元,

并按年利率 24%计算,

支付其从 2015年 3 月 10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签订《对账协议》前,老方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为老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在计算每一笔还款数额后,《对账协议》签订之时,老方尚欠老杨借款数额为33万元。

判决老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老杨借款 33万余元,并按年利率 24%计算,支付老杨从 2015 年 3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不超过年利率的24%,折算月利率也就是不超过2%的,如借款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年利率的36%的标准,折算月利率为超过3%的,该约定超过部分为无效约定,借款人对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

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36%区间,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出借人可以不用再返还,但如果借款人尚未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则出借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利息。

结合本案

本案中,从老杨和老方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来看,其中所约定的月利率为5%,年利率高达60%,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对于老方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支持按年利率36%计算,超额支付的部分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尚未支付部分,应按年利率 24%计算。

法官寄语

年利率36%是上限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约定利息,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债务人勤勉地履行还款义务,增强对出借人的物质激励。然而,对利率的约定必须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既是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是公平交易的应有之义。24%,36%,这些与利率相关的重要数字,你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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