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19〕18号 关于赋予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防管理相关权限的决定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及《关于在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辽东湾新区探索创办“四不”示范区的实施方案》(辽东湾构新组字〔2015〕2号)通知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赋予你单位行使以下职能:
一、行政许可(3项)
1.拆除、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①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条件限制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3.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二、行政确认(1项)
1.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
三、行政处罚(4项)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①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处罚;②对不按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处罚;③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④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行为的处罚;⑤对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行为的处罚;⑥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⑦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3.对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备行为的处罚。
4.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①对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处罚;②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③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④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四、其他行政权力(3项)
1.300万元(含)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2.人民防空工程招投标管理。
3.权限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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