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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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公办幼儿园:
为深化我区学前教育改革,扶持公办幼儿园教育事业发展,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价发﹝2013﹞3号)及《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盘发改发﹝2019﹞70号)和区政府八届3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全日制)保育教育费标准确定原则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对区内民办幼儿园价格咨询,确定为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 标准为910元/生·月,此标准为最高上限,区教育局可以据此标准根据不同幼儿园实际情况有所下浮,下浮标准不限。
二、公办幼儿园(全日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区实验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辽河佳苑红星幼儿园定价教育保育费的申请》,确定为:实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860元/生·月,辽河佳苑红星幼儿园保育教育费750元/生·月。
三、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区政府审定。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经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确定。
伙食费属代收代管收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幼儿家长协商议定。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入园报名费、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每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超过10天的,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日据实结算。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幼儿园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信息)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入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的资助和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兴隆台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新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1年。
其他未尽事宜按《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价发﹝2013﹞3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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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发改局 兴隆台区财政局 兴隆台区教育局
2019年6月26日
关于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兴发改发[2019]49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