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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19〕38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次数:898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9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8号)及《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兴隆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

实事求是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设适合区域特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标准最优。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起步,对标先进,创新举措,着力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系统推进。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统筹规划,实现以项目为主导的发展方式向以规划为主导的发展理念转变。

(二)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范围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三)工作目标

    2019年7月底,实现我除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类建设项目外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审批时限控制在75个工作日以内目标,将审批服务升级为审批任务,通过实际工作验证,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压缩审批实效,最终实现市政府确定的50个工作日审批目标;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依托市信息数据平台完善我区工程建设信息数据录入;到2019年底,配合市级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并完成审批事项录入工作。到2020年6月底,建成与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强化基础,优化服务

按照《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实使用市级整合优化后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跨部门线上工作联动,实时跟踪项目储备过程,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严格把控产业准入条件,完善建设条件内容,明确清晰、准确、完整的建设控制要求,为审批工作不按“暂停键”创造条件。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结合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三标有机衔接,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

2.建立项目协同和策划生成机制。结合我重点项目储备与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按照市本级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3.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高新区管委会区相关部门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申请人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①实行施工图容缺预审制度,在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已有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技术依据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以提前委托审查机构进行预审,待建设单位补齐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后发放审查合格书。②实施施工图承诺修改,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审查意见中没有涉及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允许勘察涉及单位进行承诺修改补充,审查机构可以先行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待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修改合格后,审查机构方能在修改后的图纸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4.项目管家主动靠前服务。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

5.优化工业项目审批流程。参照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项目审批流程,对兴隆台区(除高新区外)工业项目审批流程进行优化,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对工业项目环保、安全、消防、能源、规划等前期专项评估工作实施“多评合一”,统一出具评价意见,以科学技术支撑工业项目规划选址,保障工业项目审批时效。

(二)统一审批流程

精简优化审批事项。全面梳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各类事项,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不得再办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

——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

6.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7.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8.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

9.取消核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10.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1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2.除了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外,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计划,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

14.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类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简化办理环节

1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16. 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即可办理立项或施工许可手续并实施。

——做好承接审批权限工作

17.做好承接人防工程监管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18.做好承接除重大基础设施和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和重大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或核准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权。

19.做好承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权。

——合并办理事项

20.调整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向上争取争取资金项目除外)立项流程,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只审批实施方案。

21.水务集团要将临时用水与正式用水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市政管网连接方案,在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即可申报项目用水。

22.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

23.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及《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与新建项目人防警报器设置与一并办理。

24. 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合并办理。

25. 一般经营性项目的建设条件核实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一并办理;划拨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准和划拨决定书一并办理。

——转变管理方式

26.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报建;属于新供应建设用地开发的,可凭不动产权证、划拨决定书、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

27.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而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信息平台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信息平台推送至盘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调整审批时序

28.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29.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设施接入,并进驻兴隆台区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开展服务工作。

30.自然资源局负责在立项土地阶段,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的要求告知建设单位,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完整收集工程档案,以及在工程竣工后顺利办理档案预验收并进行档案报送,工程竣工后按时归档。

31.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前提下,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申请区住建局提前进入现场踏勘,作为施工许可的审批依据。

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要求,对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制定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条件和申报要求,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兴隆台区审批事项清单要与市级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对于超出范围的审批事项,要报市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

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土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其中:①土地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房地产项目将立项调整至规划阶段、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项目将用地规划调整至规划阶段核发等环节,牵头部门为自然资源局。②工程规划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牵头部门为自然资源局。③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和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标除外)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牵头部门为区行政审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④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牵头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梳理优化本阶段申报材料及服务指南,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和其他管理办法等。

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要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四是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我8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流程、并行流程及审批时限,形成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供相关部门使用其中工业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原则上,并行流程要与级并行流程审批事项一致,超出级审批事项清单的,应依法设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件并予以公布,同时报上级机关备案。我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是: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89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89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69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6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68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67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68个工作日)、建筑改造类项目(无用地需求)(30个工作日)。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并行流程的审批事项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别明确办理时限并予以公布,本阶段内可随时办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表详见表格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表(稿)

项目类别

施  工  审  批

(天)

竣工

验收

(天)

总体审批时限

(天)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许可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

小计

1

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

5

20

25

50

18

68

2

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

5

20

24

49

18

67

3

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

5

20

25

50

18

68

4

建筑改造类项目

5

5

20

20

10

30

5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

10

30

30

70

19

89

6

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

10

30

30

70

19

89

7

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项目

10

15

15

40

20

60

8

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项目

10

24

15

49

20

69

目前,兴隆台区已完成一般工程建设项目75个工作日审批优化方案,将审批服务升级为审批任务,通过实际工作验证,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压缩审批实效,最终实现市政府确定的50个工作日审批目标。)

五是强化重点环节管控。着力解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审查评估环节分散、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纠缠、技术评估时限较长等问题,科学归并环节,强化部门间协作,提高整体效率。

32.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 牵头部门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管理办法,主要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的内容。牵头部门要根据级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确需踏勘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由牵头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消防、人防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

33.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的技术审查。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市级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

34.实施“联合勘验”。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的,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窗口统一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局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会同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由窗口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反馈联合勘验的审定意见。

35.实施“多评合一”。推行并联评审模式,由各阶段牵头部门协调组织,选择具有多项技术咨询资质的同一或几家咨询服务机构与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如有同一阶段的评审事项要统一组织并联评审。

36.实施“联合验收”。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牵头部门要根据级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制定级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于需要单独按照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要明确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37.强化一网协同。严格落实使用市级建立“一网”通办的网上政务大厅,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前端受理、过程监管、网上追踪。打造业务协同平台以及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信息联动和审批效能监管平台,形成项目信息、项目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协同、网上办理、审批结果网上共享、后期监管网上跟踪的运行模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网通办、全程服务。

38.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市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严格执行市级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配套的政务服务运行模式,实行“一张网、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一站服务”。

39.“一张网”全流程办理。严格落实执行市级“一张网”办理各部门要在市级网络平台上开展在线咨询服务、线上预约、线上办理、线上审批、意见反馈、结果查询、审批结论打印等线上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全流程办理提高审批事项网上可办率。

40.“一个窗口” 提供综合服务。依托区市民服务中心设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配套的政务服务运行模式。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发件”机制,明确“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区政务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限时完成审批。

41.“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并负责审核把关。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同一审批阶段内各部门共同使用。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42.“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各阶段配套制度、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要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要加快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和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43.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由营商局和相关审批部门组成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机构(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联合审批涉及的部门必须授权指定一名具有终审权的审批业务骨干作为本部门审批的首席代表进驻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联合审批和竣工验收协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批的协调工作。要培养一支专业化的项目代办员队伍,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区政务服务中心要负责受理投诉问题,为企业释疑解惑。

(五)统一监管方式

在精筒审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的同时,通过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规范中介行为、建立信用体系、强化监督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

44.强化取消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各部门要明确已取消事项的监管措施,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强化事中抽查和严控事后验收等手段对项目单位进行监督。对项目单位可通过承诺制取得审批手续的事项,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加强对项目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撒销行政审批决定,由项目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45.规范管理中介服务行为。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纳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统一对外服务。强化行业准入,实行双重管理,凡是进入网上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建立“黑名单”制度,凡是名单内的机构一律不得进驻网上超市;实行清单管理,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清理中介服务事项,确认保留的事项要即时向社会公布;细化服务标准,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中介服务业务标准,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进行严格规定,严格控制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强化监督评价,营商局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誉”双指标管理,从机构资质、完成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级,建立机构等级名录,对质量和信誉“双优秀”的服务机构,营商局和审批部门可探索对其出具的结论实行审批豁免机制,简化审批流程。营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引入和培育中介机构力度,全面放开中介市场,鼓励中介结构做大做强;积极探索“联合中介”新模式,优化中介服务环节,压缩中介服务时限。

46.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盘锦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盘锦”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与国家、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47.规范市政公用服务。由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制定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48.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安全、生态环境、节能等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环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无法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组织实施

49.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成立兴隆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定改革领导小组,由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领导任副组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营商局全面组织实施改革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50.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建立服务对象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员、业界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依托8890综合服务平台、互联网+督查平台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渠道,适时了解改革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及时调整改革措施,以市场主体的评价衡量改革成效。

51.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采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兴隆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分解表

      38 附件 兴隆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doc.doc

兴政办发〔2019〕38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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