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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19〕3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3 浏览次数:1130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9年930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现状

1.5适用范围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街道、社区机构

2.5专家组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基本响应程序

4.4指挥与协调

4.5新闻报道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5.3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交通运输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治安维护保障

6.5应急物资保障

6.6经费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8附则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形成统一指挥、综合协调、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周密、行为高效、与我区实际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体制,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和谐的环境。

1.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预、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全区应急管理要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普及科普常识,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5)坚持依靠科技、快速反应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快速反应,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和水平。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4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

《盘锦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现状及分类分级

1.4.1现状

兴隆台区成立于1986年11月,是盘锦市的中心城区、辽河油田机关所在地。区域面积267平方公里,现有人口56万。下辖17个街道办事处,其中:中心街道8个(兴海街道、兴盛街道、兴隆街道、振兴街道、创新街道、渤海街道、新工街道、惠宾街道);外围街道9个,分布在盘山(友谊街道、高升街道、曙光街道)、辽河口(欢喜街道)、新生地区(新生街道)、锦州(锦采街道、平安街道)、沈阳(茨采街道、沈采街道);共有103个社区、13个村。

驻区国有企业和机构:中石油辽河油田公司、长城钻探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渤海装备公司、兵器集团华锦北方沥青有限公司、华润热电(盘锦)有限公司、省监狱局盘锦监狱(鼎翔,坐落在新生街道)。

兴隆台区是盘锦市政治、文化、经济中心,辽河油田总部所在地,中心城区人口密集,经济、社会活动集中,较易发生火灾、疫病疫情、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兴隆台区油气资源丰富,辖区内石化企业较多,城区地下油气管网分布复杂,是危险化学品、燃气、油气管道泄漏、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区域。除以上重点类别外,兴隆台区也有可能发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1.4.2分类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1.4.3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见附录)。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隆台区辖区内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所采取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行动。

凡涉及跨本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我区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盘锦市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6应急预案体系

(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政府各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4)街道、社区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街道、社区分别制定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报区政府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区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政府区长的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成立盘锦市兴隆台区应急总指挥部。代表区委、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组织指挥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预防管理和联合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有关副区长、区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主任、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信访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教育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司法局局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局长、区交警大队队长、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区综合执法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大队队长、区武装部副部长、区民宗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区科学技术局局长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总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能。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联合救援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指挥保障;组织建立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灾种管理部门的灾害预防和救援准备工作;督促、检查减灾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街道、社区机构

各街道、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5专家组

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由公安消防大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团体、志愿者团队等组成。

2.6 现场指挥机构

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出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总指挥,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街道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救援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7职责

2.7.1  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本预案的实施,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2)根据事件波及的范围、气象资料和环境监测等情况,组织人员疏散。

3)根据需要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资源。

4)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有关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6)决定现场指挥人员,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7)确定向社会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8)完成区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7.2  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1)总指挥职责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决策救援方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救援有关工作,负责新闻管理。

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代替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成员职责

指挥部成员由总指挥根据事故需要指定。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救援决策依据。

2.7.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突发事件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调下级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的接报,传达领导指示;对出现紧急状况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援助时,及时跟踪、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协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工作。

2.7.4  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管理局:接收各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报告,持续跟踪事故动态,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提出进入应急状态的建议,接受并传达指令;协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挥和处理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现场信息采集,调动安全生产相关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公安局:负责制定事故现场疏散和警戒方案,封锁现场、维持秩序;核对死亡人数、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加强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工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和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障;组织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有毒物质的洗消;参与事故受伤和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等。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医院对受伤人员救护、转移、治疗,统计伤亡人员情况;临时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保证紧急重要应急物资和紧急客运运输统一协调;负责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应急管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工作,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建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动队伍。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指导事发单位应急处置;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移动、联通、电信公司:保障事故发生期间通讯联络畅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根据处置事故的需要,对公用通信网络进行特殊管理,确保通讯安全;提供必要通信设备,保证特殊情况下对通信设施的需求;提供网络终端支持,保证网络信息资源调用;完成非正常情况下的人力通信。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 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接受并协调记者采访工作,收集、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对不符合事实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报导,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做好灾后处理情况等信息的发布。

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事故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用做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发改局:负责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控制规划,把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粮食和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度和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负责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指导工作。

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控制与监测工作,开展受污染情况的监查和调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救援期间抢险工程装备、供水、供热、供气的保障和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协调、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救援期间供电系统的保障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事故的应急协调、处置工作。

2.7.5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直接指挥协调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调用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和器材;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事故抢险中心工作区和控制区;

3)根据事故现场状态和专家意见,迅速制定有效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4)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指令,确定撤离的时机和人员疏散的范围,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做出现场应急终止的决定;

5)组织现场监测,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向市应急委和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6)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及时报告指挥部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6 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1)现场总指挥职责

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决策现场救援措施;指挥遇险人员的救治和救援人员、公众安全的防护;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救援情况;决定现场的应急撤离、应急终止;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现场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现场总指挥完成先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组织、调集辖区内或本单位的应急资源,迅速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现场监测,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做好疏散人员、设置警戒线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7 专家组职责  

参与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制定;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政府。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信息收集和监测网络,实施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动态监测,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关心、发现和上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区域的概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闻、地点、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3)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6)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3.2预警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的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部门,并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和120急救中心,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当地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并在半小时内如实报告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当发生Ⅳ级以上且需现场救援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3)区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迅速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救援,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发生级以上事故,且需启动本预案救援的,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情况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和响应级别命令。

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闻、地点、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3)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6)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充分利用通信、网络等信息平台,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利用现代化网络通讯手段,建立快速的信息传达机制。区政府办公室建立包含区直所有单位在内的网络信息群,把指挥部领导、各单位领导及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手机号分类储存,建立短信平台。突发事件发生时,以手机短信群发或网络信息群群公告的形式,快速传达事件信息和领导命令。领导发布的命令,保证10分钟内传达到绝大多数单位(少数接收不到的,以电话为补充)。各单位要保持通讯畅通,见到“应急”字样信息要立即接收查看。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件,即有可能造成I级事件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II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件,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件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III预警:预判为较大事件,即有可能造成III级事件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件,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件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3.4.1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事发地请示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2 调整、解除预警的程序

预警的调整或解除,由指挥部根据上级部门、新闻媒体、专家组意见以及事发地相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事态的发展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调整或解除预警的意见,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程序:

1)兴隆台区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

2)超出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

4.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所在的街道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立即调动就近应急救援力量,尽快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事件现状,通知相关区域做好次生、衍生事件的预防。

4.3  分级响应

4.3.1  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按预案做好以下响应: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机待命,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增援力量。

6)需要区外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7)按区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2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立即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做好以下响应。

1)抢险救援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组按应急职责分配任务,积极开展抢险救援。

2)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事件的需要,事发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4)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工程抢险组,调集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选修,保证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5)物资资金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物资资金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支援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6)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

7) 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医疗处置工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动应急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支援现场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短暂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度;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10)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单位形成分工合理、部门联动、协调一致,组织高效的救援机制。

(1)消防、公安、等单位和专业救援队伍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卫计局、农经局负责实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3)公安、综合执法局负责现场警戒,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4)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管制,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5)区住建局负责事件现场的环境维护工作和清理工作。

(6)民政、公安、交通、教育、住建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4.5新闻报道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发布、散布未经区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和新闻管理部门核实批准的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出现误导和恶意炒作现象。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销。转入正常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民政部门等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参保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5.3恢复重建

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特别是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的援助支持。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局、保安中心为主要力量和快速反应队伍,以相关专业人员为骨干的地震、疫病疫情、洪涝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专业救援队伍;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主体的社会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要积极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自救和参与公共救援的能力。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危化品从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及时进行先期处置。

6.2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集,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加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4治安维护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5物资保障

区民政局、区委办公室牵头,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明确储备物资种类、数量、生产时间、存放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被指定为定点供应和生产的企业名录,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6经费保障

建立区应急救援资金,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重大资金动用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专项审批。对于灾情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报市政府,争取市财力支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培训

各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自救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演练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相关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演练,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各类预案的演练工作。通过预案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和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恢复重建: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修订

本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程序适时予以修订。原则上每3年至少修订1次。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8.2.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印发的《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兴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9.附件

附件1.兴隆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2.应急预案通讯录

 

 

 

 

 

 

 

 

 

 

 

 

 

 

 


附件1:

兴隆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各类

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总体应急预案

1.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区应急局

2.盘锦市兴隆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体预案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3.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责任部门:各街道办

二、专项预案目录(类别及责任单位)

(一)自然灾害类

1.盘锦市兴隆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

2.兴隆台区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负责)

(二)事故灾难类

3.兴隆台区安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区消防大队负责)

4.兴隆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5.兴隆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6.兴隆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区发改局负责)

7.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住建局负责)

8.兴隆台区燃气重特大泄露事故应急预案

(区住建局负责)

(三)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类

9.兴隆台区城市公共客运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区交通局负责)

10.兴隆台区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文旅广电局负责)

11.兴隆台区食品、药品事故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2.兴隆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13.兴隆台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健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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