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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19〕33号 关于印发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3 浏览次数:972

关于印发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工作,保证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垂管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核工作依法依规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法、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事接收

(一)项目审批

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一期第三条第(二)款资金审核事项接收要求执行。

(二)项目立项

政府投资超过20万元的项目,经审批后需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立项手续。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

招标控制价审核

1.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区财政局审核办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件);

2)区行政审批局立项批复(件)

3)与该项目相关的会议纪要;

4清单模式的预算及其计算书(原件及电子文档),预算书封面加盖造价咨询机构公章、造价师印章,并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整个预算书需加盖缝章;

5份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设计封皮需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结构或建筑师印章,并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整个设计文件需加盖缝章。                                                                                                                

2.区财政局审核办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审核报告。

3.审核报告需出具5份,分别由相关部门留存

)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时限

1.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齐全后,区财政局审核办需在三天内完成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发生以下情形导致的审核时限顺延,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1)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补充资料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

2)审核办出具审核结果后,建设单不予回复;

3审核办出具审核结果后,建设单位不同意审核结论,要求核对预算(审减率10%以下不予核对);

4)建设单位在审核过程中不断调整预算和设计,延误审核进度;

5)审核办审核完成后,建设单位要求重新设计和调整预算。

  2.审核办三天完成审核后,直接出具审核报告。建设单位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需请示分管区长审批同意后,审核办可对审核结果进行重新复核。

    三、项目结算审核

(一)项目结算申报

1.所有政府投资的项目均应进行结算审核10万元以下项目财政局参与验收,审核办进行结算审核(街道办事处2万元以下项目由其自行验收及审核);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结算建设单位通过正式文件(《关于XX项目结算审核请示函》)报送区财政局进行审核,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审核办审核。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将结算资料准备齐全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办。

3.建设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不能超过合同额,如确需增加按兴政发2019〕7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4.10万元以上项目现场踏勘核量需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区财政局审核办方共同参加并签字确认。

5.区财政局审核办或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完成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核对,核对完成后3天内施工单位可以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施工单位视同认可审核结果,由建设单位审核办或造价咨询机构共同确认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做为资金结算依据。

6.审核报告需出具6分别由相关部门留存

(二)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1.结算申请函;

2.投标文件(原件)

3.采购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4.施工合同(原件)

5.地勘报告(原件)

6.《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审批单》(原件)及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相关会议纪要(扫描件需加盖建设单位章)

8.签证单(原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章并附影像资料)

9.设计变更(与竣工图纸要求相同)

10.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原件)

11.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12.现场图片资料(原件,加盖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

13.结算书(封面盖建设及施工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施工单位预算员章)

14.套竣工图纸(盖竣工图章),有设计单位设计的必须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盖章签字及骑缝章;无设计单位的图纸必须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签字及骑缝章

15.施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规费(复印件盖施工单位公章)、规费证需看原件

16.养护记录(涉及绿化项目的工程)

17.监理日记(原件)

18.《材料/设备价格确认单》(原件)

四、其他类项目

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绿化养护、道路维修、泵站运营等项目,区财政局审核办采取全过程跟踪审核方式如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实施工艺复杂可根据审核需要临时聘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2.抢险救灾工程应兴政发2019〕7号文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建设单位以抢险救灾的名义规避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3.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兴政发2019〕7号文规定执行。

五、责任追究

1.承担项目审核的人员违反编审时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予审核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9年99


兴政发〔2019〕33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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