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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3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次数:736

尊敬的娄彦富、张晓军委员:

您在区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公益课堂进校园解决课后三点半问题提案》已收悉,经区政府领导批示,由我局承办,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最近一段时期国家、省、市及兴隆台区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一系列文件,主要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7号)《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教发[2019]2号)《〈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调整方案》(盘教通[2019]9号)《兴隆台区教育局(油教中心)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油教发[2019]7号)。其中,《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7号)规定:各地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可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方式筹措经费。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相应费用由学生家庭负担,每月每生收费不得高于200元。在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的前提下,《兴隆台区教育局(油教中心)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油教发[2019]7号)则具体规定:每月每生收费不得高于180元。

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和家长自愿提出申请,班级和学校审核,并由学校负责向区教育局(油教中心)报备后,学生可延时离校接受课后服务。

根据《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盘教发[2019]2号)《〈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调整方案》(盘教通[2019]9号)精神,从2019年3月1日起,兴隆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学生课后服务。学生课后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除外),小学一至六年级17:30以前;初中七、八年级18:00以前;初中九年级19:30以前;寄宿制学生21:00点以前。

《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规定:每周课时总量,小学一、二年级各26节;小学三、四、五、六年级各30节;初中七、八、九年级各34节。学生课后服务应安排在每天完成省定课程计划之后进行。

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可对服务时间提出申请,不允许强制要求周一至周五全部参加。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下午放学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实施课后服务前的时间。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遵守作息时间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或科普活动、拓展训练、社团活动、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的影视片或视频等。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课后服务以实践活动为主,实践活动所占时间不得少于课后服务时间的一半。学校可充分利用校内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计算机室、体育和艺术场馆等资源,与体育艺术“2+1”项目、“每天锻炼一小时”等各类校园活动有机结合,提倡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提倡“一校一案”多样化、特色化课后服务。一般情况下学校提供“一级一案”“套餐式”课后服务;有条件的学校也可提供“一班一案”或“一人一案”“菜单式”课后服务。具体方式由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

您二位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有理由相信,兴隆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一定会做得越来越好。

再次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注,并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兴隆台区教育局(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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