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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公办及公办性质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兴政发[2019]27号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次数:545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公办及公办性质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兴政发[2019]27号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大力发展公办学前教育,切实发挥公办学前教育引领和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兴隆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总体构架分三部分:

(一)总则,包括管理办法适用的主体、主体的认定及其管理部门。

兴隆台区域内公办及公办性质学前教育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办及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2015〕132号),正式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学前教育是指对六周岁以下学龄前幼儿进行的保育和教育。

区教育局(油教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办及公办性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涵盖的四个方面。

一是体制机制。重点围绕区教育局(油教中心)党委负责为区域内公办及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配备党组成员、园务管理人员、教职工。除区教育局(油教中心)为其配备的责任、能力及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的编制内管理人员以外,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其他教职工均为合同制人员,均实行统一公开招聘,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等13项内容进行制定。

二是保育教育。围绕保育教育人员从业资质、幼儿园课程设置与实施等四项内容进行制定。

三是卫生保健。围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规定,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关注幼儿心理健康,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制度以及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等5项任务进行制定。

四是安全。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等5项内容进行制定。

(三)附则。0——3岁幼儿的早教中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出台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创新性内容及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该管理办法中,有三个方面是创新的政策:

一是公办及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合同制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参照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形式进行管理。

公办及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合同制教师的职称评审,与在编教师一视同仁。

二是努力使公办及公办性质学前教育保教费收取标准与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保持合理相关性。统筹考虑保教成本、政府投入、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测定运营盈亏平衡点,价格主管部门动态调整公办学前教育保教费收取标准。

三是区域内新增公办及公办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其合同制教职工工资、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维持运转的其他费用均由收取保教费解决。政府按有关政策及时补助生均公用经费。


原文件:兴政发[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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