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晓飞代表:
根据盘公社明发[2016]66号文件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相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集体户。对于不及时迁出户口的“老赖”,公安机关强制迁往社区集体户。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本规定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县区级公安机关每年要对辖区集体户进行审核,对发现已经不符合集体户设立条件的,不再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应是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社区相关审批材料;
(二)社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三)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设立乡(镇、街道)集体户的,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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