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19-12-05
- 浏览次数:11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办河湖函〔2019〕394号)、《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辽河长办〔2017〕2号)的规定,盘锦市兴隆台区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已经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
1.辽河:有堤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按两岸现有堤防背水坡堤脚线外延20m划定,保护范围边界线按两岸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00m划定。
2.绕阳河: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按两岸现状堤防背水坡堤脚线外延20m划定,保护范围边界线按两岸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300m划定。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流:
1. 太平河:有堤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按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线外延5m划定,保护范围边界线按两岸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m划定;
2.螃蟹沟:城市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按河道两侧现有直立墙外边缘线划定,保护范围边界线按两岸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m划定;农村段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按两岸现有堤防堤脚线外延15m划定,保护范围边界线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m划定。
3.六零河: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按河道中心线外延50m划定,保护线按河道中心线个外延100m划定。
二、相关要求
(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湖稳定、危害河湖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湖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湖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4.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池。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二)水利水工设施管理与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河湖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三)划界调整
河湖保护范围地块边界因自然条件、历史原因等不能保证时,先按控规蓝线或现状绿化带范围划定,以后随城市规划建设按划界要求进行调整。
河道进行河道治理后,其河道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三、责任追究。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