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兴政办发〔2019〕9号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兴政办发〔2019〕9号)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村农业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17]1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农田水利条例》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辽宁省水利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村经委会印发了《辽宁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工作操作指南(试行)》(辽水合〔2017〕30号)。
结合区内小农水工程点多面广、投资多元、规模小、见效快等特点,区政府印发了《兴隆台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改革试点工作操作办法(试行)》。
文件提出应积极创新小农水工程建设模式,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小农水建设和管护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加强我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大幅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新变化和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大环境。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明确了兴隆台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先建后补”项目的适用范围、申报主体及流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要求、项目组织实施程序、财务审计决算工作开展要求、工程验收及移交要求、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和要求、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及项目的责任追究办法。
1、适用范围,明确“小农水项目”的范围。
2、项目申报主体及申报程序:明确了项目申报主体为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明确了项目申报程序为召开项目申报表决会→编制项目申报方案→项目审核与公式。
3、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明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提出实施方案批复前,应送区财政局进行资金核算。明确了批复文件中所需列出的内容。明确了对试行“先见后补”的单个小农水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的财政补助标准和要求。
4、组织实施:明确了项目实施主体的要求,项目实施前的公示要求,项目实施建设方式的要求,项目实施主体内部监督管理的要求,政府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的工作要求。
5、财务决算审计:由区水利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中。
6、工程验收及移交:验收包括自验及区级验收。自验需参见各方、受益户共同参与,同意并签字后进行公示。区级验收包括组织竣工验收及验收过程中的问题整改督促工作。验收后应及时交付项目申报主体,并颁发工程确权证书。
7、补助资金拨付:明确了资金拨付方式、流程和要求。
8、档案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应整理项目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并存档备案。
9、责任追究:明确了取消项目的前提条件,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三、办法中需要强调的内容
1)”小农水项目”系指利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建设的各类小农水项目,如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
2)单项投资额度5万元以下的小农水项目可用申报方案代替实施方案,其他应由项目申报主体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并上报至区水利主管部门。实施方案批复前,应送区财政局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核算工作。批复文件中要求明确项目验收标准及要求。对实行“先建后补”的单个小农水项目,省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实际总体投资的80%,且省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单个项目可以按不高于省补助金额度的3%列支项目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绩效评价、验收审计核资费用等,并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4)对于因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工程未按实施方案批复建设内容建设或未能整改到位的、项目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监管不到位、设计不负责、施工偷工减料、不按标准和要求实施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而导致项目取消的,对涉及的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人员按《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并禁止其今后再参与小农水“先建后补”工程建设。同时,对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