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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隆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兴政发〔2019〕7号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709

《关于兴隆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兴政发〔2019〕7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区本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兴隆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涉及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总体构架分七章三十五条

一、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项目前期管理重点分为七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建设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会议纪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好项目申报、立项前的工作,做到上报的项目既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及上级确定的投资方向,又符合本地实际,使项目设立科学、合理、可行。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改局不予立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财政局不得拨付资金。

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管理

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严格要求项目按设计要求施工,与施工图一致、与预算一致,不得擅自增加预算。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规范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审批管理。

三、 项目资金管理

四、项目竣工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技术专家对项目的各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档案资料留存、归档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各方应在竣工验收报告单上签字盖章。

本管理办法重点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格履行招投标与监理制度。

 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方;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方;1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方式或通过内部集体决策程序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

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兴隆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问责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违反有关审批、建设、施工管理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原文件:兴政发〔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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