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top_img.png

《关于印发2019年兴隆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定额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兴政办发〔2019〕15号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883

《关于印发2019年兴隆台区行政事业单位

人员公用经费定额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兴政办发〔2019〕15号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保证各单位公用经费支出的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征求区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管理办法》进行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今天汇报材料。

  二、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该意见总体构架分六部分:

一是基本原则。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本着合理性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公平为前提,以保证各单位正常运转为基准,考虑政府财力的可能,合理确定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二是支出范围。公用经费定额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耗材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招待费、小型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公务交通费等方面的日常公用支出。三是公用经费定额分类及标准。分为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两部分进行说明。四是公用经费定额的拨付和使用。五是行政、事业单位下沉到街道办事处人员公用经费定额的管理。六是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区内局属事业单位派出人员公用经费定额的管理。

   三、创新性内容及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该管理办法中,有两个方面是创新的政策:

一是由于事业单位不实行公车改革,所以,2019年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将由5000元/人/年提高到7000元/人/年,其中提高的2000元/人/年主要用于核销公务交通费用。对于下派到街道办事处人员的事业单位,按照下派的实际人数增加公务经费定额2000元/人/年。

二是随着行政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推进,为保障街道办事处的资金需求,调动街道办事处积极性。解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科目不能相互使用的问题,结合实际,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下沉到街道办事处人员的公用经费定额使用做出相应规定。


原文件:兴政办发〔2019〕15号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

foot_img_02.png